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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网上盗版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网上盗版者与传统市场盗版者一样,总是以‘消费者欢迎盗版’马自己辩护。但无论侵权人怎样辩解、怎样变换手段,他们最终也不可能把黑说成白、把盗版者的‘利益’说成是公众利益

  • 标签: 盗版 文字作品 侵权人 利益平衡 辩护 公众利益
  • 简介:网络利益表达是转型期优化党群关系的逻辑起点和突破口,应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提高网络利益表达主体的能力,提升媒介话语权;建立网络民声搜集系统,提高政策输导能力,实现党群关系的和谐与优化。

  • 标签: 网络利益表达 党群关系
  • 简介:网络时代给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原有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以解决传统作品领域的问题;构建“许可授权机制”;引入“补偿法则”是应对挑战的制度选择.同时,“知识鸿沟”的出现给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提出如何在“知识共享”和“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点的问题也值得重视。

  • 标签: 网络时代 挑战 应对 利益平衡
  • 简介:应构建一套系统化、规范化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以实现制约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不利因素的消解:要加快建立网络利益表达的立法机制,保障和规范弱势群体的网络利益表达行为;建立弱势群体网络利益表达引导机制,保证网络舆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建立起以政府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管机制,促进网络健康和谐有序稳定的发展。

  • 标签: 弱势群体 网络 利益表达
  •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终端的全球性使得著作权侵权后果易蔓延且查证困难,这些特性导致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更易受到侵害,因而著作权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越发显著。据此,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应当扩张现行刑法保护著作权的边界,包括取消侵犯著作权罪的"营利目的"主观要件,以及将著作权人保护作品的自救手段即技术保护措施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足以应对网络

  • 标签: 著作权保护 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侵权 技术保护措施 网络领域 主观要件
  • 简介:公民网络参与如何成为促进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的有力工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公民的网络参与中,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公民网络参与中固有的缺点,所以公民的网络参与并不总是起着促进作用。政府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导向,扩大公民的网络参与程度,倡导公民理性上网,完善网络信息,以期网络参与成为公民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

  • 标签: 公共利益 公民 网络参与
  • 简介:从秦火火、立二拆四到周禄宝……短短几天时间内,被公开的网络造谣者名单逐渐变长。“人心惶惶,风声鹤唳,现在大V们发微博变得更加谨慎。”在微博上,一位粉丝数量超百万的大V对记者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络营销人士对记者说,和5年前相比,网络水军不仅把造谣的主要阵地从网络论坛转至微博,更牵涉出一条大V转发谣言的产业链。

  • 标签: 网络论坛 利益链 公司 灰色 营销人 产业链
  • 简介:论述我国已批准和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的相关国际人权公约关于网络信息监管的公共利益价值定位的规定,分析我国现行网络信息监管法律符合公共利益定位,而大量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却偏离公共利益定位之现状,并界定我国网络信息监管法律应予保护的公共利益范畴。

  • 标签: 网络信息监管 公共利益 法律 价值定位
  • 简介:著作权的本质是一种私权,对著作权的保护就是对著作权人智力成果的认可。著作权人对智力成果的专有和公众对文化信息的需求间的矛盾,构成了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如果著作权人权利过大,则会损害社会公众获取智力成果的利益,不利于文化交流与传播。如果著作权人利益过于限制,则将导致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降低,也不利于文化的繁荣。所以著作权制度目的是平衡二者利益网络技术出现前,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对于著作权权利保护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未产生太大问题。但网络技术出现后,它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复制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受到冲击,让著作权人利益面临挑战。我们需要探索新的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权益,鼓励著作权人积极创造;另一方面,保证社会公众能够获取这些作品,使文化智力成果能够被社会公众所共享,来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 标签: 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平衡 对策研究
  • 简介:温耀原在《江淮论坛》2012年第6期撰文认为,网络购物纠纷是新型交易方式下的新现象,当事人虚拟化、证据电子化、责任复杂化是区别于传统购物纠纷的典型特征。利益冲突是相关主体之间产生纠纷的根源。要破解网络购物纠纷,必须从利益均衡视角进行利益协调,重构解决模式。

  • 标签: 纠纷解决 网络购物 利益均衡 路径 交易方式 典型特征
  • 简介:网络中对个人信息的搜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许多益处。个人信息搜集中的问题不在于它会将我们导向奥威尔式的集权社会,而在于企业对个人信息搜集的草率和恣意,剥夺了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力。“选择-进入”机制对协调企业与个人间的地位、赋予个人信息搜集的正当性基础以及促进企业改善其隐私政策等方面具有益处。同时,认为“选择-进入”机制将导致个人不会选择信息被搜集、交易的不经济、在现实中所起的作用无关紧要以及选择同意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等观点都是无法成立的。

  • 标签: 网络 个人信息搜集 “选择-进入”机制 隐私保护
  • 简介:一、利益矛盾矛盾关系是宇宙一切关系中最主要的和起主要作用的关系,在利益关系中也不例外,利益矛盾决定并影响着利益关系的一切具体形式.从广义上说,利益矛盾既指利益的外部矛盾,也指利益的内部矛盾.

  • 标签: 利益关系 扩大再生产 外部 社会生产 生产发展 需求
  • 简介:党的利益是一个非常敏感而且政治性很强的问题.从政治学和党的历史上来看,党是有自己的利益的,而且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承认党的利益的基础上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努力维护和实现党的利益

  • 标签: 党的利益 人民利益 实现路径
  • 简介:<正>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就当代中国法学来说,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本世纪80年代从有些西方法学作品中引入的一个概念。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美国法学家庞德(R·Pound)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

  • 标签: 正义论 各种利益关系 局部利益 评价准则 法律调整 类价值
  • 简介:马岭在《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栽文《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认为,我国宪法第51条包含了公民行使权利时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二是个人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宪法关于“利益”与“权利”的区分对宪法理论和完政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利益”与“权利”的区别。权利的本质是一种选择,包括利益、如何处置自己利益的意志以及与利益关系不太密切的自由。

  • 标签: 利益关系 个人权利 宪法理论 《法律科学》 “权利” 第51条
  • 简介: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有效违约损害赔偿,合同缔结前后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之释疑富勒的这一理论为违约赔偿提供了一种更确定,提出将期待利益(expectationinterest)、信赖利益(relianceinterest)、和无偿得利(restitutioninterest)作为违约赔偿的依据的理论

  • 标签: 信赖利益 利益初探 利益期待
  • 简介:法律选择是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特有方法。为了克服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弊端,法学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选择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归纳为根据国家利益进行法律选择和根据当事人利益进行法律选择两类。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要求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平衡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应顺应这一时代潮流。

  • 标签: 法律选择理论 当事人利益 国家利益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 简介:在传统媒体时代,对公共言论的特殊保护,在诽谤法上形成了基于言者的公共身份和基于言论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减轻名誉权侵权责任的两种不同路径,其代表分别为美国公众人物理论及其真实恶意原则和英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在网络媒体时代,随着传统公众人物理论的正当性基础面临巨大挑战,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公众人物理论进行了反思及调整,开始依据言论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设定不同的诉讼规则,英国在2013年诽谤法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了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法国、日本也对涉公共利益言论给予特殊保护。公共言论特殊保护路径出现的融合趋势,对我国建立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一定启示。

  • 标签: 网络媒体 公共言论 公共身份 公共利益 公众人物理论
  • 简介: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讨论,已经有基本结论.但近期发生的几个案件表明该问题还有讨论空间.在侵权主体方面,由'京东自营案'可见,若网络交易平台未能明确其在交易中属于非自营平台,则应认为平台在该项交易中属于自营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过错判断方面,应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进行重新审视.'通知—删除'机制滥用问题也值得关注.在责任承担方面,不应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就某些情况先行承担责任.另外,《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也有修改的余地.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 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
  • 简介:程序利益是当事人通过程序得到的对其尊严、平等和自由的维护,以及金钱、时间和精力的节省,包括精神程序利益和物质程序利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首先是宪法的要求,同时也是诉权保障和解决纠纷的需要。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之间、精神程序利益和物质程序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合理的程序制度必须建立在平衡上述冲突的基础之上。精神程序利益的充分保障,关键在于提高程序公正的水平;而对物质程序利益的充分保障,则需要诸如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改造督促程序、扩大程序选择权等多方面的制度创新或改良。

  • 标签: 程序利益 冲突与平衡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