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证机关参与追偿债款,作为一项法律服务形式,我市公证处进行了大胆地尝试,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称赞。当前“三角债”问题严重困绕企业,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阻碍了自身的发展。如肥城市某公司是一个小型企业,共有债权150万元,占该公司流动资金的37.5%。在债务人中,尚有业务往来的41笔,欠款110万元,占债权总额的73%,债务人拖欠不还的有32笔,欠款40万元,占债务总额的27%。这些债务人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小商店的承包者,所欠数额不等。多者上万元,少者几十元。由于有的债务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偿还债务的积极性差,债权人又缺乏制约措施,致使货款收不回来,资金不能周转,影响了经济效益。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生活受到影响.有些外欠帐已成为死帐,企业自身已无能为力。只好借助法律的威严。李鹏总理指出:“在清理‘三角债’的过程中,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三角债”帮企业解开债务链,为他们保驾护航,促进经济顺利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简介:“原始基金”是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章对此所作的规定,存在着不足,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原始基金在形式上限于“货币资金”。其实,它也应该包括“实物”。其次,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其实,最低额应适度降低且考虑地区差异。再次,《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民捐助行为的种类、捐助行为的属性及其法律效力,均未规定。立法建议是:公民的捐助行为包括生前捐助和遗嘱捐助;捐助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自“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时起生效;公民遗嘱捐助在捐赠人死亡时生效。最后,原始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其实,当年即应享受税收优惠;对超出当年额度的部分,可以在后几个年度实行税前扣除。
简介:以股份清偿债务[1]是重整计划中的重要偿债方式,但我国破产法缺乏关于以股份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股份清偿债务往往存在股份定价方式简单、定价不公允、定价程序不透明、商誉泡沫严重、未考虑非控股权折价和流动性不足折价以及债务人重整后业绩太差等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容易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二次伤害。以股份清偿债务既涉及法律,更涉及投资,在本质上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做法。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重整计划必须详尽披露股份定价依据,而不能仅仅依靠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报告。属于重大重整计划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份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果股份定价采用未来收益法而不是资产基础法,重组方或债务人大股东应当作出业绩承诺,债权人获得的股份的权利性质可以有别于债务人原股东保留和重组方获得的股份。此外,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没有通过以股份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侵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