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村妇女的社会及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性别观念在农村地区仍然根深蒂固.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近七成的农村妇女对“男人应该以社会为主,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的说法表示认同,认同率比10年前明显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性别观念出现向传统回归的态势.同时,农村妇女关于性别分工的态度还呈现出明显的群体差异,其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年轻女性和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女性关于性别分工的态度更加平等和进步,对“男人应该以社会为主,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的认同比例相对较低.研究表明,受教育年限、年龄、职业、外出务工经历、自我能力评价、区域和母亲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对农村妇女关于性别分工的态度具有显著影响.
简介: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简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义务对应的主要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是权力义务关系为主,权利义务关系为辅。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公平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比例失衡,义务多权利少;“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欠缺,“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普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多指向积极作为的“行为”,更强调其中的义务性。在权力义务关系中,虽然理论上也主张双方均有义务,但实践中落实的是“臣事君以忠”,而“君待臣以礼”仅限于道德说教;混淆了其中的法律权力与道德权力、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比“君为臣纲”布下了更为严密的权力网络,权力义务关系渗透在一切人际关系中,尽管为其注入了亲情,但主色调仍是义务。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根本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