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评价学生的品德状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确定品德评价指标体系。为此,检索了国内外上百种品德评价指标体系,参阅了10多种调查问卷,经过反复讨论,把原国家教委1993年颁发的《小学德育纲要》、1995年颁发的《中学德育大纲》及1991年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1994年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为制定品德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还对原国家教委的品德标准做了一定调整组合、补充更新,把热爱祖国、遵守公德等八种因素做为评价学生品德状况的一级指标,并在每个一级指标下制定了4个二级指标。分别在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湛江、厦门、福州、温州、宁波等10多个沿海城市的20多个中小学校进行调查。
简介:把中小学校对其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归结为安全保障义务,有助于司法的介入和调节。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有其道德的和经济的合理性,中小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方面承担着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学校的这一义务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由于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司法基于对受害人特别保护的目的也对学校提出了较重的注意和保护要求,这些变化在促进了学校安全环境建设的同时也使学校的办学负担大大加重。因此在确立学校对其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必须考虑学校处理危险情形的能力,必须重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已有一定的标准和边界,但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在具体问题中如何认定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则比较混乱,标准不统一。其中因学校教育和管理方法引起的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是中小学校中较常见的法律纠纷。本文最后提出了处理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学生损害问题的几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