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国著名学者菲利普·勒热讷的“自传契约”理论话语模式,是一种建立在以卢梭等为代表的传统自传文本为分析前提的理论建构。他坚守自传文类不能混同于小说的红色底线,为自传文类正名,为自传文体立法。面对以罗伯-格里耶为代表的法国“新自传”对“自传契约”的挑战,勒热纳初期一度反映强烈,不无忽略了“新自传”在理念及形式上对传统自传的“新的互补”价值。我们认为,勒热讷的“自传契约”是有关传统自传秩序的原理之一,我们必须维护之。我们不能因为新的自传种类的出现,而把小说的秩序原理混同于自传的。事实上,我们应该发展勒热讷“自传契约”的内涵,用“新自传契约”来概括后现代自传的秩序原理,唯有如此,自传这一文学类型才能趋向丰富与成熟。
简介: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契约中,有大量关于"股"的文书,可见"股"在当时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概念,这成为理解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关键词之一。目前关于清水江"股"的研究文章,大多是从林地产权性质出发的,只有极少数涉及到"股"自身的结构特征。本文通过对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中"股"的考察,认为"股"在清水江林业生产中的最早出现,并非如有的研究者所认为那样,是伴随乾隆时期人工营林的佃山方式所至而产生,实际上早在乾隆之前的清水江林地买卖契中,就已经有"股"的出现。清水江林业契约中存在复杂的"股中股"或"多重股"的现象,反映出清水江林业生产中地权分配的多样性,这一特征或许就是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区别于徽州或闵北林业生产的地域性特征之一。
简介:明中叶至清初,土默特蒙古以游牧为生,土地是有力者多占,无力者少占,其时并无书写契约的传统。乾隆八年,清廷划拨户口地,此后土默特蒙古可以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土地。在朝廷西征朔漠和放垦土地的背景下,民人数量不断增加,旅蒙贸易显著发展,这使土地投资具有了可观的利润回报。民人和蒙古的土地权属意识逐渐增强,开始利用契约确定地权关系。官府对民人租种蒙古土地持默许态度,将契约作为断案的依据,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在蒙汉文化的接触之中,土默特蒙古受到民人地权观念的影响,学会了利用契约维护自身权益。经由长达数百年的历史进程,土默特蒙古的生计方式从游牧为生转为吃租当差,整个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也从广袤无垠的大草原变成沃野千里的米粮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