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关系学的研究与教学中有着“一套正统的”基准时间(benchmarkdate):1500年、1648年、1919年、1945年和1989年。笔者认为,国际关系学者需要对这些作为内外参照物的正统基准时间进行质问,对基准时间被确立的方式进行批判性思考,并对基准时间进行修正,以便能够更好地反应宏观历史中的国际动态。第一部分对建构该学科自我认知的正统基准时间进行质疑。第二和第三部分讨论成为基准时间的资格与原因。我们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英国学派和社会学研究途径)对基准时间进行了分类,并总结其标准。第四部分进而建构了一套可以拓宽学科理论与历史视野的修正后的基准时间。我们设计了一种基准时间评级的方式,并针对近期的候选者提出了一种获得基准时间资格的方法,从而对该学科的基本时间点进行批判性思考提供了更好的启发。一套修正后的基准时间能够帮助国际关系的重心从关注战争与和平的动力转移到关注更为宽广的宏观历史动态上。
简介:雍正九年,经广西布政使金鉷奏请,清廷制定了“冲繁疲难”制度.这不仅为划分地方官缺等级提供了一套全面、合理的操作标准,使延续近两千年的地方行政等级制度臻于完善,也对清代地方道、府、厅、州、县官员的选任、行政素质的改善以及选任权力的分配,产生深远影响.任何制度的形成均有一个调整完善的过程,“冲繁疲难”制度亦不例外.除单个省份不定时期的“个别调整”外,由朝廷颁布谕旨,下令各省“统一调整”者就有三次,分别发生在雍正十二年、乾隆六年和乾隆十二年.除了时间上的不同,三次调整在原因、内容、过程及特点等方面亦迥然有别.这是“冲繁疲难”制度从初定走向成熟的动态变化过程.而“互换”条例的订立,又为维持选任制度和权力分配的动态平衡奠定了制度基础.
简介:钓鱼岛列岛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关键因素,是日本长期以来否定中日两国之间存在争议,以及否认"搁置争议"共识的存在。在亚太地缘政治格局出现变动的情形下,日本为强化对钓鱼岛列岛的"管理和管辖",采取了"国有化"钓鱼岛三岛的行为,以"补正"法律缺陷,并实施国内海洋政策,遵循海洋法制"要求"。但鉴于钓鱼岛列岛问题的特殊性,这种行为自然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并采取了包括完善我国的领海制度等相应措施。本文重点依据国际法批驳了日本针对钓鱼岛列岛问题的主张的错误性和违法性,指出日本应承认钓鱼岛列岛问题争议,与中国展开和平谈判,以解决钓鱼岛列岛争议问题。
简介:为进一步确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性、常态化,应解决群众路线多依赖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而缺少制度建设的体制弊端,顺应民主化、法治化的发展要求,抓好制度建设这个环节,明确制度建设的前提,深化制度建设的内容,强化制度建设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