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民歌的定义和范围及其种类的划分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各自的见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里,谈谈个人的粗浅体会。民歌,是人类文学艺术的源头。它对于整个文学艺术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它又是异于其他各种文学艺术,而且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和形式。自从人类有了文字,便产生了书面和口头文学两大形式。而民歌自然就归属于口头文学的范畴了。因此,民歌既保留着民间口头文学的一般特点,又具有区别于其他民间口头文学的特征。概括起来,大体上是这样的:一、歌,是词和曲合二而一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每首民歌,都有着一种反映一定思想的章句和适合反映那个思想的曲调。蒙古族民歌,每一首都是不但有其自己的歌词,还有其自己的曲调。正因为这样,有的人把它称之为“谱上曲子的诗”。我们可以说蒙古族民歌是“谱上曲子的诗”,但是,绝不能就此认为“谱上曲子的诗”就是民歌。因为“谱上曲子的诗”中还有好来宝等其他种类。二、民歌的歌词是韵文的形式。蒙古族叙事歌中虽然韵散兼而有之,但韵文为主。唱的部分都以韵文形式构成。从这一点看,可以说歌词也是一种诗。三、因为在一段歌词中,一段章曲一次或几次重复出现,以及歌...
简介: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几个干扰因素表现为:1.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违背中央指示,过问具体案件,甚至对案件处理直接下指示,命令法院照办;有的地方党委政法委在协调政法机关关系的名义下,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讨论具体案件,对案件定罪量刑作出决定;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院独立审判横加干涉,等等。2.有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滥用监督权,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批条子、下指示、指令汇报、调卷审查等方式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甚至决定撤消法院的判决,指令法院再审,等等。3.有的地方政府首长、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强令法院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如不听从命令,则以人、财、物为要挟手段,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等等。4.有的审判庭审理案件无权独立作出决定,要经庭长、院长等行政职务高的法官来审批案件。其法律根据是我国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因为没有审判庭的独立审判,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5.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延续下来的行政做法等弊端,再加上法官素质不高.都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