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认为,思维原理没有被揭示的原因是形式逻辑的存在,这里所说的形式逻辑就是近代以来所讲的逻辑学。古希腊哲学不是由自然哲学、伦理学和逻辑学三部分组成的,而是由思辨哲学和实践哲学两个部分组成的。形式逻辑的三个部分都是杜撰的。首先,思辨哲学的第一哲学研究形式因的知识,知识是概念与定义相伴而成的知识公式。因此,形式逻辑对概念的解释就失去了理论支撑。其次,判断不是三段论前提的句型。第三,形式逻辑所解释的演绎推理是通过两个词相连解释大中小项关系的;而古希腊哲学所揭示的演绎是完善的三段论,完善三段论揭示的是两个前提中三个词的关系。至于推理中的归纳则是逻辑的内容之一。因此,由概念、判断和推理组成的形式逻辑是不存在的;而逻辑是思维的原理,逻辑是归纳和演绎的种。
简介:本学期开设的形式逻辑课以南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崔清田同志主编的《形式逻辑》(修订本)、《形式逻辑教学大纲与习题》为教材,以崔清田等同志编写的《电大〈形式逻辑〉教学辅导》为参考书。教材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参考书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参考书对于如何掌握教学重点,如何解答逻辑习题作了分析说明,并附有全部习题参考答案。本学期的形式逻辑课使用的录音磁带是于1985年录制的,凡录音课的内容与新教材有出入之处,一律以新教材为准,这一点务必请同志们注意。新教材是本学期教学及复习考试的依据。形式逻辑是一门工具性学科,掌握其基本知识
简介:摘要: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在我国立法中虽然一直未予以正式确认,但是由于其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古罗马时期,该项权利就被创设,用于保障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基本生活,具有浓厚的人役性色彩。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国家在承继居住权这一制度时,也根据本国的基本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居住权的功能和属性也具有一定的变化。我国为回应现实对这一制度的需求,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将其纳入立法的范畴中。本文将在对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居住权的问题进行如何处理分析的基础上,对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其相应的不完善的部分提出建议,使这一制度熠熠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