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职业人文教育作为“习与性成”命题在理论上得到普遍认同,在实践上广泛运用,潜在逻辑自恰和范式根基。在职业教育中实施人文教育的必要性已自不待言,困扰职业人文教育命题的实为人文职业化趋向下人文缺乏自我建构性,人文品性底蕴在现代主义线性逻辑思维下消解抹杀,职业人文教育成效堪忧。作历史切片考察.将职业人文教育内在矛盾冲突回溯至历史视域审理,通过职业教育与人文教育嬗变历程构序,对命题前提预设、核心要义以及逻辑理路予以证伪解构,缕述症结,揭示职业与人文在传统母体中的纵向割裂,共同文化根基的缺位。职业教育在教育类型与教育本体上的纠葛等病因根结,以期在历史向度中批判反思,重塑命题本然旨趣。
简介:只有从真正意义上确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才能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在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还包括突出体现其特色、专门规制商主体(亦即所谓的"商人")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商法基本原则。其中,商法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即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合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法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通常以大量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进行调整和控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商主体各项规则要求,为商主体提供了一套完备的市场准入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支持商主体的商事营业。该原则维系商事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商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任务。
简介: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内容是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对物权法定原则有诸多讨论,包括在立法论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自由主义,以及解释论上的是否对物权法定予以缓和。本文所关注的,是物权法定框架下,可以通过登记公示意思自治内容的地役权制度是否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背离,以及其功能和作用。通过对罗马法上的历史的梳理、对大陆法系相关趋势和限制的考察、对普通法上各种役权及类似制度的简要对比,本文认为,地役权确实具有意思自治的特性,但是远达不到物权自由的效果,其仍在物权法定的框架下,而且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类型和内容的法定。地役权可以孕育新的权利类型,可以在维持用益物权框架稳定的同时,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