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表意人是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当然受到影响。此处的“第三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所有第三人均可。其效力集中体现为受胁迫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冲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可得知,现存有两种关于第三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静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动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进一步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进行评价,认为《民法总则》第150条中采取了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其弥补了我国第三人胁迫制度之空白,但并未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适当的保护,进而指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
简介:摘要 : 21世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传统的交易模式正向电子化交易模式转变,电子商务市场也同样人气剧增,在群众生活中扎根至深,使得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方式悄悄发生改变,自然而然促进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客户骤增,市场规模不断壮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客户和商户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并且为银行和客户、商户双方之间建立信誉保障和技术支持,这不仅满足客户在网络上交易对信誉的需求,同时也消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对资金支配安全的顾虑和担忧,在客户和商家之间建立一座桥梁,担负起着中介安全交易的重任。 而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典型代表,“简单、安全、快速”的理念充盈着客户的消费观念,利用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搭建买卖交易平台,以及促成买卖双方资金交易的一种支付模式。 可以说,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行业内服务业的空白,同时给服务行业带来了一股全新活力。
简介:摘要第三学段习作教学是学段学习的重中之重。评价习作的方法是否得当将对学生习作水平的提高起着关键的作用。传统的评价方法,使得教师在评价习作时耗时费力,收效甚微。在这个基础上,本文提出让评价权从教师让位给学生,充分发挥学生评价习作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自我修改习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