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高速发展,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将新闻同受众间的距离拉得越来越近,新闻媒体手中的传播权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信息媒体传播权间的利害冲突也呈现激增的趋势。从众多冲突性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都是以媒体败诉告终。我国目前并没有正式颁布新闻法,也没有其他法律对公众人物进行界定,也没有相关法律区分到底什么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什么是普通人的名誉权。一旦有信息媒体传播权与公众人物
简介:近年来,刑侦机关在侦办热点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对央视等特定媒体的记者开放犯罪嫌疑人拘押场所,并向记者披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而央视频频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画面向亿万观众播出的行为较多地招致了“媒体审判”一类的批评,但被忽略的问题是,媒体记者是否有权进入看守所等拘押场所进行文字和图像采访?此外,刑侦机关向记者披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除了有为“无罪推定”原则之外,是否可以作为媒体的“特许权抗辩”依据?本文基于近年来难得一见的一宗热点刑事案件引发的国家级电视媒体侵权案件,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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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记者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时常会受到一些阻碍,甚至会受到人身伤害,成为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新闻媒体是连接群众与社会沟通平台的重要桥梁,记者是实现这一桥梁沟通作用的实施者,因此,必须采取合适的保护策略对新闻采访进行维权。
简介:一、短信的定性问题短信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短信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要明确短信是否属于作品。
简介:近年来,名誉侵权问题对于新闻一线的采编人员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笔者试从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入手,对媒体如何避免名誉侵权作一探讨。
简介:时事新闻报道的版权纠纷问题,已经成为新闻法律保护研究的焦点问题。本文以著作权保护为例,对于时事新闻报道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展开了研究,并且给出了完善时事新闻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简介:博客服务商在博客名誉侵权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基于自然理性,首先应该遵从法律理性。法律理性强调博客服务商在博客侵权环节链中的特殊地位,体现法律正义精神,服务商应承担较为苛刻的注意义务。因为博客监管的条件限制因素而减让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不利于法律引导博客传播秩序。博客服务商承担责任的限度应以满足“应当意味着能够”基本法则为宜,区别对待博客服务商在侮辱和诽谤两种不同侵权方式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简介:湖南浏阳市出台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设立新闻发布四级应急响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事发后'力争第一时间发布',对恶意阻挠记者采访的要追究事发单位及事发地政府领导的责任。突发公共事件'力争第一时间发布',让公众知情、让媒体'说话',浏阳市的制度设计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新闻监督权的有益举措,反映出政府的开明
简介:我国进入经济政治的转型期,关于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作用的讨论,也成为社会热点。其中,笔者认为,媒体报道的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概念内涵的关系,是在新闻理论争鸣和实践操作中易产生困惑的矛盾之一。
简介:体育节目具有很强的冲突性和竞争性,最富有感染力,因此,体育节目,尤其是重大国际比赛,是各国电视台争夺收视率的焦点.今天,大型赛事已经演变成重要的媒介事件,每次大赛之前,媒体就早早地投入到竞争中,他们不惜出高价争夺电视转播权,以便垄断体育比赛信息.
简介:在公民社会逐渐形成的时代,报纸不仅是新闻纸、宣传纸,也承担了民意表达的重要任务.报纸通过民意调查,可以比较直接地反映民意,也使决策部门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舆论,从而使其在现实生活中有更多发言权.
简介:本文以我国近年发生的十几起因批评当权者而获罪的案例为背景,论证了言论多元的基本哲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在保障人民表达权方面的不完善的方面,提出了若干审理关涉公共事务言论案件的法律准则。作者认为,动辄“因言获罪”不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因言获罪”事件频发,是一个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探讨的话题。
简介: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信息传播渠道变得越来越广泛,其中新闻传播是一个主流的传播方式。作为新闻记者来说,是具备对新闻的采访权的。简单来说采访权主要指的是新闻记者以传播信息来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在遵守法律相关法规的情况,进行信息的采集,利用自主的方式来对其采访对象进行调查,最终获取到自己想要的信息知识。在本文当中,针对于记者在采访过程当中所具有的采访依据、采访的限制以及最后采访的保障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推动我国记者采访权在我国法律当中的正确行使。
简介: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新闻舆论的影响力空前增大。如果说“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是古代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那么到了今天。“天上一颗星(卫星),地上一张网(网络)”,便使古代人们的这种美好理想成为现实。新闻和信息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成为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介: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早在1990年9月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2002年8月,国务院公布新《著作法》实施条例。
简介:关于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世界各国的认识程度与法律规范各不相同,但大都涉及个人隐私权,因为隐私权是隐性采访最常见的侵权客体,实践中隐性采访的隐私权界限也最难把握。在此,我们仅就中美有关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新闻法制作点对比分析。
我国信息媒体传播权及公众人物名誉权探讨
记者有权进入看守所拍摄犯罪嫌疑人吗?—兼议黄大鸿诉央视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中的抗辩问题
"入世"与我国著作权保护
解读新闻采访权的保护策略
谈谈短信的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
新闻报道如何避免名誉侵权
时事新闻应受的法律保护合理性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例
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法理探讨——兼与《博客名誉侵权,网络服务商该当何责?》一文作者商榷
浅议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代理
强化版权保护 维护企业利益——威海市首例涉外著作权纠纷案的启示
媒体说话权越充沛公众知情权越有保障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兼谈《开国将军轶事》作者被诉名誉侵权一案
著作权行政执法刍议
西方媒体角逐大赛转播权
民调让报纸更有发言权
论人民表达权的法治保障
探究记者采访权依据、限制与保障
适应“大气候” 掌握“话语权”
著作权法与档案工作
中美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界限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