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向第三人履行问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常见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会产生较多的歧义。本文试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相近的债权转让、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做了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规定。
简介:摘要: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对相关制度研究较少,现行制度尚不完善。2022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也未对复议第三人制度予以更明确的规定。因第三人与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影响行政争议纠纷的实质解决,不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本文拟通过梳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基本内涵,分析现行复议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第三人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规范涉及第三人的复议案件审理过程,进一步保障复议第三人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简介:摘 要:《民法典》第581条旨在平衡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与债权人的合理利益,作为实体法上的规范,其不属于原给付请求权的范畴,而是代替直接强制履行,成为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在违约救济体系中,《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的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存在实质不同,且债权人无须受制于契约严守原则而优先行使该请求权。适用《民法典》第581条的前提为债务性质不属于第58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可替代性行为债务,即相比债务人本身的特质或才能,债权人更看重法律或经济效果的实现;此外,债务人须存在违约行为,但不必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债务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过高费用行使抗辩权,债权人因此只能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