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经过行政机关公示的专利说明书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官方文件,但是其语言表达受到严格限制;专利法对其创设了特殊的撰写规则,与侵权判断解释规则一起构成完整体系,目的是为了确定文义的精准唯一;其形成过程追求的是语言明确特定而非表达自由独特,更要避免任何导致多重解读可能性的文字描述;专利说明书与其技术思想构成唯一对应关系。专利公开的本质在于促进技术传播,在专利法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是否允许专利持有人在取得技术垄断权后仍可控制其技术思想的传播,需要慎重考虑。
简介:音乐录像(在本文中指各种卡拉OK产品)在卡拉OK厅的商业使用引发了一系列有关著作权问题的讨论。本文仅就其中三个问题阐述一下个人的看法,即音乐录像是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音乐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否包含音乐表演权;以及音乐著作权和影像著作权如何协调行使。
简介: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到来,人工智能虽然给文化艺术领域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朝气,但是也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新的冲击和挑战。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涉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保护模式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莫衷一是,并未达成普遍共识,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
简介:近年来,改编作品的市场热度不断攀升。小说改编为游戏,游戏改编为影视剧,影视剧改编为小说……可谓无所不改,花样频出。特别是在影视作品①领域,在原作品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改编影视剧往往更容易吸引当红导演和演员的参与,进而推动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期待,由此也产生了巨大的吸金效应,成为资本市场追逐的热点。
简介:近年来,国内关于手机音乐铃声的案件已有数起,其中涉及到的音乐著作权问题开始为人们所重视。随着手机铃声市场的迅速扩大,不同的商业开发模式也层出不穷。本文将就每种模式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及对我国手机铃声市场的影响,提出一些看法。
简介:"缩略图"因其小巧,加载速度快,故广泛用于互联网中快速浏览图片。对于制作"缩略图"的行为,不同国家由于所处法系不同,适用的制度也有很大差异。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没有统一判断的标准,导致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虽然结果正确,但判决依据有很大差异。事实上,针对制作"缩略图"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得出统一的判断标准。
简介:在网络平台上,网络侵权的无形性,权利的易破坏性以及网络的无界限,使得一个小小的对著作权人损害不大的行为瑕疵经过网络技术的传播可以呈几何倍的放大,使著作权人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本文从“网页快照”这一具体的技术着手,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对网页快照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
简介:"小影吧"容纳的人数虽然有限,但已超出了家庭和相互之间存在正常社会交往的圈子,构成"公众"。"小影吧"经营者提供由电视机和机顶盒组成的装置,供公众获取他人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电影,也属于对作品的公开传播,对其应适用放映权而非表演权。即使电影权利人已授权机顶盒服务提供者传播电影,"小影吧"仍然应当就其传播电影的行为获得许可。
简介:当前,对网络游戏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属于何种作品、以及原被告各自的网游成果应该遵循何种原则去进行相同相近似比对等等这些基本问题,依然存在很多误区和争议,而该等问题恰恰是“网络游戏与著作权保护”这一命题的出发点和关键环节,需要进一步加深研究和厘清。
简介:实用艺术作品需要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性要求,对于客观上难以作出艺术性和功能性'分离'的,不能简单地将其绝对性地排斥于著作权保护门外,而是应当进一步对其艺术性和功能性因素做比较性判断,如果审美功能明显强于实用功能的,可以认定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同时具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终止后,权利人在原专利领域内不应再获得后续性的著作权保护,但在原专利领域之外仍然可以主张著作权.
简介:民法中的物权公示(登记)制度与公司法中的资本法定制度是有冲突的。对物权变动本身与物权的原因行为不加区分也是有害的。特别是在出资人已经实际交付了用于出资的土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就简单地作出出资不成立的结论,更是不正确的。因此,反思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及其意义,正确理解公司资本法定制度的内涵,对理解和把握以土地使用权向公司出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介:"卖方有责"是一句罗马法格言,意指"卖者自慎";即卖方应当对买方因购买产品或服务而出现的问题负责。与"卖方有责"相反,还有另外一句普通法格言,意指"让买方保持清醒",即买方应当对自己的利益负责。"卖方有责"一词,并不经常见诸法律学人与法律实践者的案头。相反,"买者自负"作为一种通行的裁判思维,一度流行于我国司法及金融实务界。所谓"买者自负",是指"从事购买行为的主
简介: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简介:著作权集体管理肇始于法国的著作权管理。通过不断地摸索和发展,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有法可依。至今,我国已经分别在音乐、音像、摄影、电影和文字五个领域成立了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摄著协)、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然而,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却将此项权利予以删除,并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并人到修订草案的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其理由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修改权纳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此,将长期争论的修改权存废问题正式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简介:近日,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法律政策执行副总裁来到中国向相关产业界以及政府部门等呼吁,中国立法应该为录音制作者增加“表演权”和“广播权”,以保护录音制作公司的投资,维持市场利益平衡。
简介: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中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人的权项里,增加了作为一项财产权的追续权(送审稿第十四条)。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似乎没有见到主管部门的公开详细解释或具体说明,倒是听到有关方面意见不一的纷纷议论。立法是很重大谨慎的事情,执行是很严肃实际的事情,所以事先要有周密的论证,将原则和依据解释明白,将涉及的和可能带来的问题考虑清楚。对引入这项权利,笔者目前既不反对也不支持。本文的目的,是就这个事情进行一番思考,提出一些问题,理出一个线索。在这个基础上,
简介:无救济则无权利,消法最大的保守就在于对其庞大的责任体系没有被适用而熟视无睹
简介: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修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关于“7日退货”的规定被认为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问题初探
专利说明书著作权问题研究
使用音乐录像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的文献综述
与改编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分析
手机铃声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之探讨
“缩略图”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页快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浅析
“小影吧”传播电影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探讨
网络游戏与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探讨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探析
以土地使用权向公司出资若干问题研究
“卖方有责”论——以金融产品商事交易为例
再次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京召开
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上)
论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
IFPI来华为录音制品呼吁表演权和广播权
追续权求解
消法“后悔权”遗憾
消法增加“后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