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秦始皇晚年多次登山刻石的活动及其内容,学界多把这些刻石的内容当做直接法律史料运用,尤其是其中的“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一句,许多学者都将其作为秦律严厉打击奸罪的证据,表明秦朝对通奸者处以“杀之无罪”的惩罚。〔1〕日本学者堀毅先生更是认为,“从其出处是金石史料这一点来看,同前边的《史记·商君列传》等编纂物相比,应该看作是具有更加可靠的史料价值的记载”。〔2〕堀毅先生不但把这则史料当做秦严惩奸罪的证据,并且还认为它作为金石史料因而具有更高的史料价值。正如白寿彝先生说的那样,“治史不能不依靠文献史料,但是也不能不以分析的态度对待它”。〔3〕正因为史料是治史的基础,所以要更加重视对史料性质的考析。本文拟从秦汉时期的立法程序和秦汉律中关于奸罪的法令两方面来探析秦始皇刻石的史料性质,认为“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不是严惩奸罪的法令,而仅仅是以歌功颂德为目的的刻石中的一部分。
简介:近来,陈金钊教授提出了一个颇有影响的命题:“法治反对解释”。该命题以及在论证该命题中涉猎的内容所引发的一些值得令人反思与质疑的问题值得提出来与陈教授商榷。“法治反对解释”命题是一个假命题,法治反对的是过度解释;“认真对待法律规则”不能成为反对解释的理由;“对强制性规定反对解释”的命题需要具体分析;创造性解释不是司法过程的本质,创造性解释只是作为一般法律解释的补充,创造性解释并未成为西方当代主流观点,创造性解释是司法积极主义的主张,司法限制主义方法下力拒解释的创造性。无论克制主义的还是积极主义的解释方法,都是反对过度解释的。解释之于法治不是解释与否而是如何解释。
简介:<正>近年来,在法学领域,一种哲学兴趣正在悄然兴起,并日益显示出强劲的势头。中国人民大学陈兴良博士的最新著作《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就是其中一部有代表性的专著。该书80余万言,立意新颖,堪称中国刑学学界的一部上乘之作。1.总观全书,给人印象最深的是作者对理论、对哲学思维方式的强烈热情。当刑法学界大量研究成果仅仅满足于一般性理论探讨的时候,陈兴良却对刑法学的困境及其出路表现出一种深刻的忧虑和自觉,这确实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态度,这也正是他写作《刑法哲学》的内在动力。2.本书一开篇在导论部分首先讨论“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对“公正”、“谦抑”、“人道”这三个概念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众所周知,这三个概念构成了法律后面的深层道德基底,这也正是刑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