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伊斯兰诉讼法律制度是伊斯兰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特殊历史条件的影响,众多伊斯兰国家既保留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等宗教法为根本的诉讼模式,又借鉴和移植了原宗主国的诉讼法模式,不仅包括大陆法系诉讼模式和普通法系诉讼模式,同时还吸收了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诉讼法的原则和制度,如调解制度,于是当代伊斯兰国家诉讼模式呈现多元化特色.尽管伊斯兰各国民族独立以后,相继制定了各自的诉讼法典,组建了各自的司法机构,但无论格式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或司法实践大多与原宗主国的诉讼法制关系密切,诉讼立法西方化明显.诚然,民族的自尊心,源远流长的伊斯兰教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其诉讼制度的运作大多带有浓厚的本土化风格.这样,随着21世纪世界变革的冲击波,已使堡垒最为坚固的伊斯兰法迈向自我改革的里程,多元化、西方化、本土化与复兴伊斯兰诉讼法的趋向构成当代伊斯兰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流.在改革中,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选择的是折衷主义:使现实的伊斯兰法既不与西方世俗法体系完全挂钩,也不与传统的宗教制度彻底决裂,而是跟随物质文明发展与维护信仰不变方面达成了妥协和统一.
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简介:澳大利亚政府深感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加之不断复杂化、具有隐蔽性的金融工具在直接投资领域中广泛运用,原有的法律难于实现对这些新投资工具的统一规制。澳大利亚自2008年以来围绕以上问题,两次大规模修订其1975年《澳大利亚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并且频繁出台外资政策,这些举措澄清了国家安全的考察因素,完善了对政府及相关投资实体的规定,将新的投资工具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从诸多方面提高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强了国家安全审查力度。这些新发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以2011年初颁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为中心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启示。
简介:2011年以来,两起颇受社会各方关注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将原来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研究的死刑问题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也使“死缓”这一我国“特有的死刑适用方式”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笔者认为,死缓制度主要源于革命战争时代和建国初期临时运用的一种刑事政策,曾经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的政权巩固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建国60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弊端,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判处死缓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不但使司法裁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也给司法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并导致大量的申诉上访,由此付出了昂贵的司法成本,且死缓虽无死刑之实、却具死刑之名,在国际舆论上也给我国造成很大的被动。因此.笔者认为.对死缓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建议取消这项制度,同时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严格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相应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