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仅具有国家价值,成为治国方略,法治同时还具有超国家价值,能够成为治世之方略。然而,由于缺少规则平台和裁决机构这两个法治的基本前提,东亚法治还只能是一种愿景。当前,东亚最为可取的是采取条约协同模式协调区内事务。
法学评论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