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反垄断法》当然适用于垄断行业,但是政府产业规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在垄断行业中的适用范围,而企业的所有制差异不会导致《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任何限制。在我国,准确界定垄断行业中《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会面临诸多困难,应对难题的主要举措是:努力寻找政府产业规制与反垄断规制的合理衔接点;加快产业政策法治化和产业规制行为法治化的进程;在产业规制法律制度限制《反垄断法》在垄断行业中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的效力级别;重视《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并系统性应对问题。当我国垄断行业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并呈现出放松管制的趋势时,《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简介:一、制定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垄断是经济高度集中的一种状态,一般表现为少数企业通过自身经济增长或通过合并等方式扩大规模形成对国内某一市场或某一行业的独占和控制,垄断组织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支配着市场,获取垄断利润,排斥市场有效竞争。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往往相互并存,却又彼此排斥,竞争是效率的源泉,垄断则限制了竞争,抑制了效率。在竞争机制中,同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垄断的情形,二者谋求达到的经济目的和手段的违法性是相同的,只是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我国已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了予以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