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历史唯物主义阐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是,有些法学理论著作这样描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能在旧社会里自发地形成”,“社会主义法并不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存在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当社会主义法出现后,首要的任务即摧毁旧经济,建立发展社会主义新经济,为自己创立坚实的经济基础。”(见《法学基础理论》67页、183页)这样说来,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时,不是上层建筑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而是先有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和法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才
简介:<正>法律的源流问题,是一个法律文化问题。一定的法律,从多方面体现着人们改造社会的成就,集中着阶级斗争与生产斗争的经验,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一部法律史,既是一部阶级斗争史,也是一部积累性的法律文化发展史。正如一定的法律都有一定的历史源流一样,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有自己的历史源流,我认为这就是中华法系、西方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三大源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正是在中国实际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武器,充分吸收了它们的优秀成果,加以改造、提高和发展才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充分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本文就此提出以下粗浅看法,供研究探讨。
简介:<正>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于1993年5月12日至5月16日在南宁市联合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法经济法新课题〉的学术研讨会。现将主要理论观点综述如下:一、关于民法学、经济法学的观念更新问题(一)法的价值观念问题。有的代表提出,自由和效益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两个重要价值,也是我国民法必须强调的两个重要观念。有的代表提出了建立市场经济的公平观问题,主张以程序公平为规范重心,对合同内容较少干预的价值取向。也有学者将实现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目标,认为自由首先是经营主体的意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