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权利滥用虽具有权利外观,但其权利的行使却不受法律保护。权利滥用的鉴别无统一标准,需通过权利人的主观意思、滥用权利的客观行为、对本人无益或获利远小于致他人受损、行为违反权利的客观目的等要素予以认定。权利滥用行为的不法性在性质上有别于侵权行为,以侵权方式解决权利滥用具有一定的制度性局限。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应以原则的规则化为核心:即以鉴别要素为基础构建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个案规范,具体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以及行为不生法效果等。
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为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的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
简介:罪犯权利作为人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一直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自建国五十年来,在对罪犯权利的保护上也取得了许多成绩,为世人瞩目。可以说,建国后我国的罪犯改造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就,与我国一贯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尊重罪犯人格,给予他们必要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保障分不开。1992年8月,中国政府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指出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注意贯彻人道主义原则、严格保护罪犯应有的权利等是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以此为标志,我国对罪犯权利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此后几年,我国相继通过了对一些重要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如监狱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使我国彻底改变了过去几十年罪犯的法律地位不
简介:通过对英国公司法及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明确三个决定"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判断标准的主要因素,即法律理念、利益集团的游说及法庭的专业审判能力。但是我国并不适合采用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判断标准,英国公司法相对严格、保守的司法进路更具借鉴意义。
简介:英国学者经常提及的允诺禁反悔制度(规则或学说)由该国著名法官艾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ThompsonDenning,1899—1999)在CentrallLondonPropertyTrustLtd.v.HishTreesHouseLtd(1947)案(以下简称HishTrees案)中所确立。英国当代合同法学者乔治·阿普尔比(GeorgeApplebey)就此评价说:“在现代英国合同法上,信赖理论的最为清楚的范例是允诺禁反悔规则。当允诺禁反悔于1946年(在1947年被报告)在丹宁里程碑式的HighTrees案判决中呈现于世人时,合同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简介: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必要性,又被称作狭义诉的利益,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保护其权利的必要性或实效性。对于缺乏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起诉,我国法院一般裁定驳回。鉴于司法资源有限、当事人有平等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法院以原告实施诉讼的利益为判断基础,斟酌被告应诉负担、其他人利用诉讼制度可能性等因素选择给有保护必要的权利提供救济,具有正当性。权利保护必要性就是在确定有实益、有效率、适时、正当的权利救济契机。在无益、低效、不适时、放弃权利保护、滥用诉权等情形下,一般会认为缺乏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权利保护必要性也可能因嗣后的原因而消灭。但因为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断可能伤及诉权,法院应当开庭审查,提供权利防卫的机会,在适用时应当遵守补充性、有限性、说理性等限制。
简介:性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之一,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这两个国际性权宣言并不是坚持绝对的性自由,其所主张的是有限制的性自由主义,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性权国际保护目标.我国性犯罪之立法完善表现为:对婚内强奸行为不宜按传统观点一律不以犯罪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论处,司法机关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扩大我国刑法规定的猥亵犯罪的犯罪对象;删去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增设公然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