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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者首先考察了抵押的产生、发展过程,在综合分析了苏联、东欧及我国抵押制度的特点、抵押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之后,提出了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抵押制度、制定抵押条例的主张。

  • 标签: 不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制度 转移占有 抵押物 财产抵押 积极作用
  • 简介:完善我国抵押制度和抵押立法的探索寇广萍当前,我国对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简单,而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诸如目前的一物多抵。以无处分权的财产设押,以范围不明的财产设押,抵押内容陈旧,抵押程序混乱,抵押物处分不合理等现象。因此有...

  • 标签: 抵押权人 抵押物 浮动抵押 抵押权制度 转移占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 简介:一、抵押登记的效力及其立法选择公示原则为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物的变动与存在必须以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被公众所知悉,以维护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抵押是效力强大的物,它的设定使抵押物增加了负担,也使抵押人在抵押物上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但抵押制...

  • 标签: 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 物权变动 公信力 第三人 抵押合同
  • 简介:<正>抵押与留置同属于担保物,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当这两种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时,均具有优先受偿特点的这两种权利哪个优先行使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权利制度本身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比较。抵押是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 标签: 抵押权人 留置权人 留置权制度 比较研究 优先受偿 债务人
  • 简介:世界各国物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有动产抵押、动产质、留置三种。其中动产质和贸置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人和善意第三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

  • 标签: 动产抵押 公示 登记 对抗 担保法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此系本法立法之宗旨,亦为担保之作用。担保包括多种,其中尤以抵押因其不以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为必要,抵押可继续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物之使用价值,并能增强偿债资力,且抵押不必直接占有该物,省去了使用、维护、保管等诸多不便,因此,在经济上抵押优于其它各类担保.之所以如此,在于抵押除其物性之外。兼具有不可分性等优点。本文即试对抵押的不可分性做一简要探讨。

  • 标签: 抵押权不可分性 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抵押权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共同抵押
  • 简介:抵押担保制度起源于希腊,后经罗马帝国的不断完善和其它国家的相互效仿,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国内对这一领域的涉及较晚,至1995年才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几年的实施中,发现该法在特殊的规定上存在种类不全面、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 标签: 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抵押权种类增设
  • 简介:不动产抵押抵押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态,甚至被奉为抵押之别称,可见不动产抵押抵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中所称的抵押均指不动产抵押,我国台湾“民法”也规定抵押之标的物应为不动产及存在于不动产上之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能够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财产除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外,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抵押依法有处分权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较上述国家广泛得多。虽然如此,不动产抵押尤其是房地产抵押仍不失为我国抵押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房地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其价值随经济发展、

  • 标签: 房地产抵押权 抵押权人 抵押权实现 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人 担保法
  • 简介:作者认为,我国的抵押制度兼有国外某些立法中的抵押和质的两种性质和特点。基于此,作者分析论述了抵押的法律性质、抵押的设定、抵押的实现以及第三提供抵押等有关抵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 标签: 约定抵押权 抵押权人 抵押物 法律问题 债务人 债权人
  • 简介:传统抵押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后,一旦债务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叔。

  • 标签: 抵押权 追及效力 物权公示 动产抵押 善意取得 处分权
  • 简介:普通债权可以通过通知第三债务来实现占有的移转,从而具备了质设定的基础,只是因为通知第三债务无法实现公示,故需借助债权证书的交付或登记来达到公示的目的。

  • 标签: 普通债权质权 转移占有 通知第三债务人 登记
  • 简介:中国大陆现行的抵押法律制度主要由单行法律《担保法》所规定,待不久的将来《物权法》颁行时,适部分内容将纳入物权法的体系范畴。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抵押法律制度由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物编调整,因该项制度已实际施行70余年,所以就立法的内容与技术而言,相对成熟、具体、操作性强,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特别是对差异之处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引起对若干问题的思考,推动两岸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与交流。

  • 标签: 一般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
  • 简介:对设定抵押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应通知抵押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以便使抵押人为实现其抵押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使受让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应尊重承租的优先购买

  • 标签: 房屋抵押权 告知义务 优先购买权
  • 简介:抵押实现途径探讨刘志刚抵押是债权担保中最为可靠的一种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抵押的实现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处分抵押物,以抵押物或其价款优先清偿抵押债权的过程。关于实现抵押的途径,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了两种方法。今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标签: 抵押权人 抵押权实现 抵押物拍卖 实现途径 抵押人 强制拍卖
  • 简介:《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首次在我国确立了抵押制度,但是从整体上看,抵押制度显得杂乱简陋,法律上的空白随处可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往抵押内容愈来愈不适应社会需要,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展和丰富了我国的抵押制度。这部法规,既借鉴外来做法,又从实际出发,考虑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采用广义抵押概念,抵押标的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传统民法认为抵押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许多国家的民法也确认此点,如《日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抵押者为转移债务者或者第三者的占有提供债务抵押的不动产,有权

  • 标签: 担保法 抵押权制度 抵押物登记 土地使用权 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人
  • 简介:抵押物转让涉及多方当事的利益,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形成了有关抵押物转让的不同立法模式。涤除制度是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法系担保法中处理抵押物转让问题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存在抵押涤除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不存在抵押涤除制度,但是,我国在修订《担保法》或制定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应当补充规定涤除制度。实际上,我国现行立法中不仅没有严格意义的涤除制度,而且也没有必要建立此项制度。

  • 标签: 抵押 抵押权 抵押物 涤除
  • 简介:《担保法》关于抵押之规定的中国特色及其完善董峻峰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以不转移占有之物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有权就该物优先受偿。由于抵押担保对债权比较安全可靠,同时由于财产抵押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抵押物的使...

  • 标签: 抵押权制度 《担保法》 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人 中国特色 财团抵押
  • 简介:<正>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步伐加快和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抵押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重要方式而被广泛采用。经济的腾飞使财产流转关系日趋复杂,抵押在实现方式上的缺陷日渐暴露出来。为了补其不足,笔者认为:在抵押的实现方式上,除《民法通则》规定的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外,抵押物的拍卖也应成为抵押实现的方式。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对抵押通行的实现方式作一番分析。

  • 标签: 抵押物拍卖 抵押权人 抵押权实现 抵押物折价 人民法院 债务人
  • 简介: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是通过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来落实抵押的追及效力之缓和。限制抵押物的转让,以保护抵押的利益为目的,在制度结构上并产生了恶化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不利地位的客观效果,此与照顾抵押的利益为目的而缓和抵押的追及效力的制度,难以相通。在理论和制度结构上,也难以寻找到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和抵押的追及效力之缓和相互连接的平衡点。中国民法典应以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和抵押的追及效力为基础,通过创设抵押的除去抵押请求抵押的代价清偿请求抵押物取得的代价清偿除去抵押请求,以实现抵押的追及效力的缓和。

  • 标签: 抵押权追及效力 抵押物的转让 除去抵押请求权
  • 简介:在建工程因为具有重大交换价值与变现可能性,用于抵押作为资金融通担保的重要方式,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在建工程抵押实现中会出现多个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冲突,而规制在建工程抵押实现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存在缺失,因此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如何实现,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焦点。文章对担保物之间优先效力所体现的价值和利益的平衡进行探讨,并研究与之相对应的登记制度的完善,期待在建工程以交换价值发挥为基础的融资担保机制能高效顺畅的安全运作,以利促进社会发展。

  • 标签: 在建工程 权利冲突 利益平衡 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