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累犯是刑法中重要的刑罚运用制度,虽然对于累犯的概念还存在诸多争议,但这种争议并没有影响到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的具体展开。依刑法规定可以直接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进行解读,能够直接判定是否符合刑法规范的要求,但也因此忽略了刑法规范中基本语法和基本结构在一般累犯上的具体应用,从而使得对一般累犯的结构和本质的理解过于表面化。从结构上来说,一般累犯的组成要素是两个故意犯罪的罪刑体系,其中前判决认定的罪刑体系已经在事实上得以实现,而再犯罪的罪刑体系需要从刑事司法的运行过程来展开,前判决所确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结束与再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形成了两个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从刑事司法运行过程的角度对再犯罪及其评价展开,会发现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并不能够完全契舍一般累犯的结构要求,可以在两个阶段对一般累犯进行判定,亦即在性质认定和刑罚判定之后界定。
简介:法院管理中涉及三类内部权力:行政权、审判权和监督权。监督权运行的管理往往被忽略。审判权与行政权合一、行政权与监督权合一的现行管理结构是导致法院内部监督体制失灵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法官违法行为持续多年未被发现和发现者皆来自外部监督体制的根本原因。有关司法权配置和运行的改革就要从消除法院管理中背离公共管理理论和违反审判规律的现象开始,按照“三权三性”确立方案:行政权具有服务性,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审判权具有独立性,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监督权具有主动性,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必须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存在内部审批的案件一律提起抗诉,对于审批案件者依据刑法追究渎职责任,通过多方合力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取得实效。
简介:“天坛宪草”之孔教入宪,既关涉最宏大的时代变换,又触及最微小之个体心灵,因此引起当时最激烈的立宪争议并泛溢于社会各界。本文试图利用天坛制宪的原始史料,走进制宪语境,梳理双方之共识与争议,以发现孔教入宪的历史语境、时代问题与解决方案,即孔教入宪的发生机制与规范结构。孔教入宪的制宪讨论凸显了近代立宪者对民性与国情的判断,在“民国理想”与“国民现状”的巨大“势差”中,“教”的提升、整合与支撑功能被不断强调。只要“势差”不变,“教”的发生机制就必然内嵌于宪法之中,并具体落实为可接受的宪法规范,发挥其独特的功能。而且,“教”的规范结构形成了近代中国宪法的核心功能,凸显了近代中国宪法的二元正当性以及中国近代转型的复杂与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