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股东大会决议作为法律行为与共同行为存在显著的区别,共同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对表意人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则主要体现为对第三人即公司管理层具有约束力。从股东大会的组成、决策的会议形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必须采纳多数决规则来看,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即只宜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一般事项的决策宜由董事会承担。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后果的处理必须贯彻类型化的思考模式.不同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后果不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功能.因此.为强化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建立和健全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
简介:2015年7月26日至8月i日,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第27届大会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举行。本次大会由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美国国会图书馆共同举办。作为两年一度的世界法哲学盛会,来自世界各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近500名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包括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苏州大学、澳门大学、浙江财经大学等中国高校和机构师生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