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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贿赂与性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性贿赂是以性服务为交换而获得利益的行为.性贿赂入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立法者总是持谨慎态度。针对性贿赂提法的科学性、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等问题.性贿赂的出派和入派从刑法精神、立法例比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国际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性贿赂入应缓行。性贿赂入罪没有必要独立成(独立的罪名、独立的刑种和刑度),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调整现有贿赂罪刑度适用的情节.以缓解社会对立法者的压力。

  • 标签: 性贿赂 入罪 出罪
  •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资金信贷业务,以将资金贷出营利为目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吸收存款,破坏存贷款秩序的行为。本的保护法益是商业银行设立的准入制度,主体既包括普通主体也包括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本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贷出营利目的为要件,实施直接融资行为不构成本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
  • 简介:随着受贿犯罪的高发多发,加重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从行贿的刑罚处罚结构、刑罚量均值、与量刑因素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可以发现我国行贿量刑实践存在着趋轻的现象。应该对行贿罪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增加罚金刑,并在行贿判决中首先判断犯罪构成要素,同时注意兼顾各种量刑影响因素的作用力。

  • 标签: 行贿罪 量刑 规制 实证
  • 简介:在法律史的研究上,对古代盗的研究文章为数不少,[1]一些专著对于古代盗问题也有所涉及,[2]此外,还有对于盗具体制度如自首、亲属相盗、共犯等问题的文章,[3]但有关《名例》对于盗特别适用的研究尚未见到。唐律的盗除《贼盗》律的规定之外,还包括《名例》律中专门适用于盗的特别制度,这些制度或只针对盗,或针对包括盗在内的几种特定犯罪,是我们对于唐律盗进行研究的重要内容。

  • 标签: 唐律 亲属相盗 法律史 制度 系统性 文章
  • 简介:欧洲国家在适用不强迫自证其原则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为了保障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具体从如下三点着手:其一,将此特权的适用领域拓展至行政法领域。其二,对秘侦措施中的隐秘探话进行必要的限制。其三,对刑事扣押对象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此项特权,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存在冲突,有关的配套制度付之阙如,严重影响了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需要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予以完善。

  • 标签: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扣押 沉默权
  • 简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状表述模糊,实务中适用混乱,法律效果已经处于弊大于利的状态。本作为一种真正身份犯,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辩护权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辩护权规定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和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进行考查,本不再适合规定为真正身份犯,应删除《刑法》第306条,与《刑法》第307条合并,将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作为妨害作证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

  • 标签: “律师伪证罪” 真正 不真正 身份犯
  • 简介:针对我国内幕交易犯罪易发多发的现状以及对其规制难的问题,宜将内幕交易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并运用刑事推定对被追诉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允许被追诉人对推定提出“不构成内幕信息”、“并非利用”等反驳;在内幕信息“偶然获知”或“二次转手”等场合,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可识别的关系,可成立有责性的例外。

  • 标签: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推定 反驳
  •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纳入到条文之中,但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原则。本文基于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不同解释,结合国际通行准则,归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存在三种内涵,以及本义内涵上的强迫自证其原则与我国“如实供述”条款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并通过比较方法,提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原则在我国建立的相应配套制度和例外情形。

  • 标签: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如实供述 辩诉交易 自由心证
  • 简介:火车票具有稀缺性,倒卖火车票扰乱了铁路客运车票之公平分配秩序。车票实名制并未能杜绝倒票行为,因此也不会必然导致倒卖车票之废止。倒卖实名制火车票仍具有刑事可罚性。高价转卖是倒卖车票之本质特征,也是实名制购票模式中区别合法民事委托与倒卖车票行为的唯一界限。低价有偿网络代购实名制火车票有利于实现火车票按需分配,使得大量廉价硬座票及硬卧票流向需求量最大的普通客运群体,从而达到铁路客运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将该行为入并不符合刑法之目的。刑法之治,不仅是制度规则之治,亦当是人性良知之治,而对于低价有偿网络代购火车票案件,适法者亦应据此做出相应之价值判断与道义担当。

  • 标签: 车票实名制 倒卖 低价 代购
  • 简介:针对《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适用第3条对受贿和渎职并罚时,为避免双重评价,受贿行为不应再作为渎职中的"徇私"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罚;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之认定,也不应再以渎职犯罪行为及其严重后果为依据。渎职牵涉到其他犯罪的共犯的,在适用解释第4条对其数问题进行分析、认定时,需将渎职专章规定的特殊性与共犯理论、想象竞合的法理结合在一起考虑,并在职务行为和非职务的参与行为之数行为的认定中,应用义务犯之法理。

  • 标签: 渎职罪 罪数 受贿罪 渎职共犯
  • 简介:度即行为危害社会程度,是犯罪成立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度判断应是犯罪成立思路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度问题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会妨碍实现刑法保障功能。

  • 标签: 罪度 表现形式 正当根据
  • 简介: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与人口贩运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 标签: 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罪客体 以出卖为目的 实行行为 违背被害人意志
  • 简介:《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秦始皇晚年多次登山刻石的活动及其内容,学界多把这些刻石的内容当做直接法律史料运用,尤其是其中的“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一句,许多学者都将其作为秦律严厉打击奸的证据,表明秦朝对通奸者处以“杀之无罪”的惩罚。〔1〕日本学者堀毅先生更是认为,“从其出处是金石史料这一点来看,同前边的《史记·商君列传》等编纂物相比,应该看作是具有更加可靠的史料价值的记载”。〔2〕堀毅先生不但把这则史料当做秦严惩奸的证据,并且还认为它作为金石史料因而具有更高的史料价值。正如白寿彝先生说的那样,“治史不能不依靠文献史料,但是也不能不以分析的态度对待它”。〔3〕正因为史料是治史的基础,所以要更加重视对史料性质的考析。本文拟从秦汉时期的立法程序和秦汉律中关于奸的法令两方面来探析秦始皇刻石的史料性质,认为“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不是严惩奸的法令,而仅仅是以歌功颂德为目的的刻石中的一部分。

  • 标签: 奸罪 无罪 法令 严惩 秦始皇本纪 史料运用
  • 简介:运输危险材料是2010年《北京公约》的新增犯罪。鉴于国际犯罪只有落实到国内法中才能被国内司法系统适用,因此,分析运输危险材料的犯罪构成特征,促进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转化,足履行我国公约义务的重要前提。我国刑法中有两个条款共计四个罪名可与运输危险材料相衔接。但是,衔接的协调性尚有待强化,包括扩大我国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客观要件的范围,明确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将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技术及软件的运输行为规定为犯罪等。

  • 标签: 国际航空犯罪 运输危险材料罪 立法转化 协调
  •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必要对虐待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虐待的主体范围应有所扩大,将"对被虐待人负有照顾、保护或者负有指导、教育责任的人"都包括在内;虐待中的"情节恶劣"在区分罪与非时起着重要作用,应作为此的构成要件;可适当加重虐待的法定刑。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可以通过对虐待的修改得以实现,应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单独列为一款,从重处罚。

  • 标签: 虐待罪 虐童行为 犯罪化
  •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但该中的相关术语没有直接对应的国内法规范作为判断的标准,给人们理解和适用带来不少困难,我国的立法、司法机关对此应予以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并针对该的立法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以实现该设立之目的。

  • 标签: 公职人员 公共组织 贿赂范围 理解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