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又称滞箱费),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及托运人超期使用集装箱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其收取先是规定干部门规章,后来形成一种行业惯例,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根据。集装箱的交接方式及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在海运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集装箱使用合同关系,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箱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就滞箱费提出索赔的只有集装箱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运人)。承运人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应作为计收滞箱费的标准。滞箱费不存在设定赔偿限额的问题,在滞箱费过高时,责任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进行变更。
简介: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同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于日前作出决定,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的名称,新名称于2004年6月18日正式生效。
简介:为方便包括上海在内的华东地区的海运当事人就近将其海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月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分会。至2004年6月,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一年半的时间内,总计受案20件,涉案金额1.55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海运当事人和海事律师的关注,逐渐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