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3 个结果
  • 简介:<正>人身危险性被称为主观主义刑法对刑法的最大的贡献。但是,在现在的刑法教义学中,很难找到人身危险性的体系性论述,人身危险性在现代刑法教义学中到底应当如何定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一、人身危险性的定位在中国刑法学中,率先体系性地论证人身危险性地位的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该书指出: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定罪和量刑的根据,是犯罪的二元本质之一。[1]随着中国刑法由刑事责任向责任主义的知识转型[2],犯罪论体系也由耦合的四要件转型为阶层的三要件,人身危险性的定位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犯罪论体系 体系性 陈兴良教授 中国刑法学 社会危害性
  • 简介:民事诉讼保全中的担保存在程序功能不足以及实体保障功能缺失的问题,不利于被申请人保全损害赔偿的实现。完善担保的程序功能,确定担保的实体功能,应从保护被申请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 标签: 担保 实体功能 程序功能
  • 简介:我国《继承法》第18条将欠格见证人规定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样的规定扩大了欠格见证人的范围.对见证人欠格要件,应从见证之主体要件、程序要件以及人数要件三方面予以规制.其中,见证之主体要件应包括能力欠格要件和利益欠格要件,应将现行法规定的“继承人”修改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将利害关系人明确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及直系血亲”;将程序要件规定见证的重要环节;对遗嘱见证人人数修改为3人以上;明确欠格见证人在场的遗嘱无效,从而保障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

  • 标签: 遗嘱 遗嘱见证人 欠格见证人 《继承法》第 18
  • 简介:关于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存在剧烈冲突;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并且版权是表达自由的“引擎”。而对于化解两者的冲突,又有两种方案,即版权内部的协调机制,比如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等;从外部引入表达自由的抗辨,以对抗版权。以上论说各有其理,但是他们都认为版权是一种规制言论表达的制度,其实,这种论说偏离了版权是一种财产权的立法理念。本文试图对此论述进行反思,并从版权是一种具有公共财产属性的私有财产的角度,试图提出一些建议解决版权与表达自由冲突,以供学界批判。

  • 标签: 版权 表达自由 冲突 公共财产
  • 简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于1995年,该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体育立法的空白,对于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与体育法治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体育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与自身需求均呈现出新的态势。《体育法》囿于自身的局限与短板不能适用于现实的需要,对体育法进行修改也就显得迫切而必要。对于《体育法》的修改应当是一次大规模的修改,需要从立法理念到立法内容都要进行彻底地调整,必须对现行《体育法》进行批判性反思,对《体育法》修改的理念进行重构,并对立法路径作出比较明确地选择。

  • 标签: 体育法 公民权利 公平正义
  • 简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设计,在价值理念上应以寻求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和谐统一为指针,在认定标准上采实质主义,以所负债务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为旨归。在内容上明确对因"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予以类型化划分,在立法体例上参照婚姻法有关认定夫妻共有财产的编排体例,对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采概括、列举和排除体例的形式,在证据规则上采举证责任倒置主义,公平分配证明责任,以实现对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和债权人利益衡平保护之目的。

  •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价值理念 家庭共同生活 制度设计
  • 简介:属人法事关自然人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领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涉及在外国的中国人的利益,也涉及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权利。基于经常居所相比住所和国籍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并经过利益的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事实上,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也是晚近属人法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趋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居所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其界定也因确定经常居所的评估期间和当事人定居意图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变得不确定,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经常居所的界定上,我国现有的规则和司法实践仅仅关注当事人1年的居住期限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居住意图,这是不合理的。我国法院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居住期限、居住的连续性,以及与自然人及其居所有关的人身和职业联系,灵活界定经常居所,进而确定属人法领域的法律适用。

  • 标签: 属人法 连结点 经常居所 住所 国籍
  • 简介:行政审判中的事实审查是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中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涉及到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权限划分的问题。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我国法院目前的事实审查强度亟需弱化。需要对实施审查强度进行重新定位,合理地处理法院、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审查模式。

  • 标签: 行政审判 事实审查 有限审查 全面审查
  • 简介:<正>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出现了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转向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由"宏大叙事"转向"微观论证",探讨法治实现的具体路径和方法。笔者下面的研究将基于司法的立场,以揭示传统的定罪三段论模式面临的重重危机为切入点,通过对刑事裁判过程特别是定罪过程的具体考察,在构建既符合法治精神,同时又符合思维规律的刑事裁判模式方面做出努力。一、定罪三段论的危机定罪三段论是传统的刑事裁判模式。早在18世纪中期,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就经典性地指出:"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

  • 标签: 刑事裁判 三段论式 司法三段论 刑事古典学派 贝卡利亚 裁判规范
  • 简介:目次一、问题状况与顶层设计的思路二、从经济形势看法制改革的若干切入点三、作为法治方式的另类"三审制"(一)自下而上的"预算议会"化(二)行政问责与"大审计"模式(三)通过司法审查激活宪法和各项制度四、落实法治方式的主要驱动力(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舞台的地方法治竞争(二)个人依法维权的诉讼(三)律师"技术死磕派"的辩护活动(四)新媒体的舆论监督

  • 标签: 法治权威 法治民主 预算议会 预算审议 问责审计 司法审查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组成。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表达自由保护和利益平衡的立法观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模糊和立法矛盾之处。为此,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确立"规则粗细适宜"立法指导思想,注重表达自由的制度保护,保持权利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通知内容、形式以及补充各方处理通知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来填补法律空白;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进行统一规定,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持久的生命力。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表达自由 利益平衡 告知义务
  • 简介:我国教育行政机关与中小学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直以行政法学中的管理论为理论基础,这在实践中已对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基础教育发展构成了严重阻碍。对此,应以平衡论为指导,对二者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予以反思和重构。这就要求我们完善中小学的行政权利,明确界定和充分保障其民事权利,尤其是办学自主权。教育行政机关也应转变行政理念和权力行使方式,加强依法行政,并有效控制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标签: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管理论 控权论 平衡论 办学自主权
  • 简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 标签: 三网融合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