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责任担当的合法性依据何在,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边界在哪里,运作原则是什么,这一系列法理追问在当下国内学术研讨中尚未得到充分回应。从本体意义上讲,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分化、冲突与平衡,为政府责任担当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内在属性上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表现出来的集体缔约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与此相对应的政府责任便具有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的双重内容;从契约自由的历史演进来看,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结果的集体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对普通劳动合同完成否定之否定后的产物,政府的介入在二次否定中发挥了必要的创新功能,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契约自由的法权要求范围内;从实现路径上看,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担当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有为与无为、目的与手段、成本与效益、刚性与弹性的二元架构中具体展开。
简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协调发展这一重大战略实现的必由之路,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有法制保障。在地方法制统一实现困难和国家统一法制无法充分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的情况下,法制协调呼之欲出。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背景下,结合东中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区域法制协调可以构建中央协调和地方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模式。法制协调是破除地区封锁、平衡各省发展利益、明确各方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权责的有效路径。以法治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为指导,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协调等协调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