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一种以语言形诸于外的社会现象。无论是书面的法条和法律文件,抑或口头的法庭对话,大抵都是以语言为媒介。而语言本身又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现象,其背后所表征的意义,是有一定文化专属性的。作为语言学旗下两个学门的语意学和语用学,前者所研究的是语言里作为语法单位的字词的意义,而后者则以研究语法单位在特定语境下所可能产生的用途为职志。目前,尽管法学的发展盛况空前、突飞猛进,但分析一下便可知,法律语言这个领域的发展,相对是比较徽弱的。虽然近来情况略有改善,但迄今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似乎大致上仍停留在针对“静态”的法律语言(即书面的文件)的“静态”(也就是句法和构词上的)分析。其实,语言本应有三种功能:信息提供、表达与指引。法律语言学的学理研究,若不能更加广阔和全面,那只有让法律永远落在时代之后,同时也就无法期待作为社会方言的一种的法律语言,能真正发挥语言上述的三种功能;连带地,我国法制也难有大进步。笔者有鉴于此,乃决心本着对法律语言学这个跨领战学科的兴趣,企图打破历来的作法,改从语义学以及语用学的视角切入法律语言,尤其是至今学界著墨不甚多的行动中、进行中的法庭上的语言。最后,并且针对法律语言在社会语言学上的意义,稍作涉猎,俾便提供给读者一个崭新而全面的法律语言学视野,进而期望能给所有的法律人,当其面对教科书、法律文件或案例时,提出个人些许语义学上和语用学上的意见和灵感。
简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简介:然而,随处可见的引文让我想到,倘若我能耐心挑选一些柏拉图的思想的话,其中必有使我获益匪浅的超然见解。(1)柏拉图的法律观极为宽泛,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其等同于自然。法律是柏拉图经常关注的主题,他的很多对话都认真对待它的某些方面。柏拉图的法律理论是其哲学的基本部分,与其整个哲学体系相互映照。然而,就像古希腊法律一般,他的法律理论从不是我们已习惯的那种自罗马共和国后期所形成的法律制度那般系统化,尽管如此,它与柏拉图
简介:从本源意义上看,乡村司法应为乡村人民法庭之司法。历经多年发展,乡村人民法庭目益现代化、规范化,法官办案方式亦由"马锡五审判方式"逐渐转向形式化的司法方式,但结果却近乎一种"两不是"的草率判决。这表明,我国乡村司法已陷入"内卷化"困境。囿于各自研究进路的限制,乡村司法既有的"法治论"和"治理论"均无法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而这从根本上看,又是由法学视角和社会学视角的对立造成的,二者实际体现出的是价值与事实的紧张与对立。因此,欲走出困局,在乡村司法的研究中须将社会学视角与法学视角统一起来,加强两种进路的对话与合作。在此基础上对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理论予以建构,进而对乡村司法制度予以最低限度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