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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传统的公司制度是一种容许和要求公司管理者倾其所能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制度。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则要求公司管理者在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表面看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似乎是对原有公司制度的一种违背和颠覆,其实质是对传统公司理念的一种继承发展。它为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新的合理性基础。我们主张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营利性,而是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营利性能够更好地为整个社会服务。

  • 标签: 公司社会责任 传统公司理论 共同治理模式
  • 简介:本文通过对毛泽东邓小平两者唯物史观的一些主要之点进行比较,意在阐明二者的同和异,建立继承发展的关系。

  • 标签: 唯物史观 建立 继承 发展
  • 简介:我国现行《继承法》未规定真正的限定继承制度,在修订时应考虑规定该制度.限定继承以遗产目录清册的制作为基础,体现了-种物的责任.是否需要制作遗产目录清册,区别了限定继承无限继承,两种继承模式各有优劣.限定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可主张物的责任,在遗产分割后可主张限定继承抗辩.

  • 标签: 限定继承 遗产目录清册 有限责任 抗辩
  • 简介:汉代身份继承一般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置后或立嗣子。后可以是直系,也可以是旁系;既可以是卑幼,也可以是尊。汉代身份继承是在先秦时期“立子”“立弟”两种继承方式中进行选择的结果,以“立子”为主,以“立弟”为补充,并逐渐过渡到唐宋法律中严格的“立嫡立长”的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准确地讲应该是分家析产,随着宗法大家庭的解体,嫡长继承制面临挑战,诸子均分制尚未建立。

  • 标签: 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 嫡长继承 汉代
  • 简介:我国《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结束了我国股权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使股权继承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然而,关于股权继承仍有诸多争议探讨。通过对股权的性质分析,得出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可以继承这一结论;通过对域外股权继承立法的考察,得出许多国家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继承人股东资格取得这一结论;建议立法上应对股东职务身份能否继承继承人是否应受行为能力的限制、胎儿股东资格继承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实务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 标签: 股权继承 股东资格 分析 探讨
  • 简介: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亟需完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应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法定继承的顺序也不合理,应重构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制度应摒弃'代表权说',采'固有权说'。

  • 标签: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固有权说
  • 简介:房屋,对许多人来说要花费大半生的积蓄,也是人死后的主要遗产。近年来在继承案件中,以房地产继承纠纷为多,要占继承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且有只增不减的趋势。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人们在房地产继承中有一些错误认识。

  • 标签: 继承纠纷 房产 错误认识 房地产 案件 遗产
  • 简介:继承性共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之后,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单独或者帮助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后一犯罪的犯罪人。继承性共犯只存在于两种犯罪形态中:一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结合而成的犯罪。二是结合犯。对继承I洼共犯应确定继承性共犯同样的罪名。

  • 标签: 继承 被继承 犯罪 共同犯罪
  • 简介:一、能否继承养父母留下的房屋?【问】龙晶从小被他人收养,2004年结婚后在婆家生活,但每月照常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用,并经常回去照看养父母。2010年养父母的生活起居发生困难,就协议让养父母20岁的侄子以“过继子”的身份到养父母家生活并照料他们二人的生活。2016年养父母相继去世。

  • 标签: 继承权 生活费用 养父母 2010年 生活起居 给付
  • 简介:一中国古代社会始终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宗法观念根深蒂固。自然经济基础和宗法观念相适应的儒家法律思想,自西汉以来一直为历代君王所沿用,居于统治地位。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虽然出身寒微、自幼少识理义,但是置身于儒家思想浓炽的文化氛围中,他自然而然地吸收和继承了儒家思想,在进行兼并战争和建立、巩固明王朝的过程中,他都十分重视以

  • 标签: 朱元璋 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 宗法观念 继承 正统儒家
  • 简介:<正>目次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二、该规定存在之缺陷三、一点建议——变"股东资格继承"为"股权继承"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其意在对我国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进行保护,并完善我国关于

  • 标签: 继承制度 十六条 资合 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制度 出资义务
  • 简介:当下,公证行业面临三个转变:公证性质由权力向服务转变;公证业务领域由传统向新兴领域转变;公证发展动力由行政向市场驱动转变。公证工作也面临三个转变:由单纯证明模式向综合服务模式转变;由被动服务方式向主动服务方式转变;由传统服务手段向信息化服务手段转变。只有适应转变,创新服务方式,积极、主动服务,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包括绿色继承在内的综合公证法律服务。

  • 标签: 绿色继承 公证转变 继承公证
  • 简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而我们在网络上使用的QQ、电子邮箱、微博、网店、游戏账号及装备、宝藏等虚拟财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继承为切入点,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相应探讨。

  • 标签: 虚拟财产 继承 必要性
  • 简介:继承人李青早年丧妻。其独生子李志强有妻刘梅、子李玉林和女儿李玉兰。1985年,李青病故,留遗产房屋六间。遗产尚未分割,其予李志强因车祸死亡。在六间房屋如何继承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六间房屋应由刘梅继承四间,李玉林和李玉兰各继承一间。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归由继承人承受,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继承人是否实际地、直接地占有遗产,并不影响其对遗产的所有权。结合本案,李志强是李青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因此,李青死后,尽管遗产没有分割,但在李志强有继承权且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李青的六间房屋已当然归属李志强所有

  • 标签: 遗产分割 被继承人 李志强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
  • 简介:申请人李甲五姊妹和周某(李甲之妹夫,即下文中李乙的丈夫)众口一词,称座落在武汉市A区C街65号房屋一栋系李甲父母生前集资购买,李甲父母系农村人口,只有次女李乙的户口在城市,故以李己的名字购买了该栋房屋。父母和李乙均已死亡。现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父母上述遗产的公证,以便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公证员受理此项申请后,经查,李甲父母生前共生育了六个子女。李父于一九九一年八月病故,李母于一九八六年一月病故,李乙于一九九○年十月因车祸死,李乙周某生育了一女,时年八岁。一九八五年九月,李乙以自己的名义他人签订了购买A区C街65号房屋的合同,并付房款两万元,交契税1200元,办妥了一切有关房屋买卖及其

  • 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 买受人 所有权 产权登记手续 私有房屋 法律特征
  • 简介:<正>一、引言英国有时也称“英格兰”(England)、“不列颠”(Britain),正式官方名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简称“联合王国”(UnitedKingdom)。英国位于欧洲西端,由不列颠群岛中的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的东北部及周围众多的小岛所组成,总面积244102平方公里,人口约5600万。英国是一个比较发

  • 标签: 遗嘱能力 遗嘱执行人 遗嘱继承 制度研究 遗嘱法 受益人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对继承(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采用了分割制.而国际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同一制.本文认为,分割制和同一制虽各有利弊,但相比之下,同一制的优点很突出而分割制的缺陷十分严重.由于分割制的法律适用过程特别复杂,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也未见有采用侵害制的典型案例.故作者建议我国通过修订立法,改采用涉外继承的同一制.

  • 标签: 涉外继承关系 法律适用同一制 分割制
  • 简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中呈现的同案不同判及其司法逻辑规则引发的现实困境,主要缘于"房地一体"下房屋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之间的冲突妥协。目前学界提出的法定租赁权和集体赎买方案均无法有效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而在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蜕变、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与抵押的语境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宅基地开发权价值凸显的推动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正当性。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现,既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由户内流动的集体成员改造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或受让人、将期限改为集体成员身份解绑的固定期限,又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继承人应否支付使用费无关,也不宜剥夺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权。

  •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集体成员 房地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