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继承人李青早年丧妻。其独生子李志强有妻刘梅、子李玉林和女儿李玉兰。1985年,李青病故,留遗产房屋六间。遗产尚未分割,其予李志强因车祸死亡。在六间房屋如何继承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六间房屋应由刘梅继承四间,李玉林和李玉兰各继承一间。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归由继承人承受,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继承人是否实际地、直接地占有遗产,并不影响其对遗产的所有权。结合本案,李志强是李青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因此,李青死后,尽管遗产没有分割,但在李志强有继承权且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李青的六间房屋已当然归属李志强所有
简介:申请人李甲五姊妹和周某(李甲之妹夫,即下文中李乙的丈夫)众口一词,称座落在武汉市A区C街65号房屋一栋系李甲父母生前集资购买,李甲父母系农村人口,只有次女李乙的户口在城市,故以李己的名字购买了该栋房屋。父母和李乙均已死亡。现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父母上述遗产的公证,以便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公证员受理此项申请后,经查,李甲父母生前共生育了六个子女。李父于一九九一年八月病故,李母于一九八六年一月病故,李乙于一九九○年十月因车祸死,李乙与周某生育了一女,时年八岁。一九八五年九月,李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购买A区C街65号房屋的合同,并付房款两万元,交契税1200元,办妥了一切有关房屋买卖及其
简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中呈现的同案不同判及其司法逻辑规则引发的现实困境,主要缘于"房地一体"下房屋可以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之间的冲突与妥协。目前学界提出的法定租赁权和集体赎买方案均无法有效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而在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蜕变、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与抵押的语境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宅基地开发权价值凸显的推动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正当性。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现,既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由户内流动的集体成员改造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或受让人、将期限改为与集体成员身份解绑的固定期限,又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继承人应否支付使用费无关,也不宜剥夺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