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继承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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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继承法》未规定真正的限定继承制度,在修订时应考虑规定该制度.限定继承以遗产目录清册的制作为基础,体现了-种物的责任.是否需要制作遗产目录清册,区别了限定继承与无限继承,两种继承模式各有优劣.限定继承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可主张物的责任,在遗产分割后可主张限定继承抗辩.
作者 陈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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