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简介: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刑罚处罚的'网络游戏外挂'相关的行为包括了制作运营网络外挂的行为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对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的定性存在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种观点,由于刑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仅限于侵犯复制发行权的行为,而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虽然属于对网络游戏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但却不能认为是侵犯其复制发行权的行为,因此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是较为妥当的。但对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在解释上是存在疑问的,同时将此种广泛存在的使用网络外挂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其刑事政策上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简介:从对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顾、梳理与分析中可以看出,当前的经济法行为理论研究囿于追求法律中的"行为理论"在体系设计上的对称性完美、贯彻传统"法律行为理论"在经济法行为范畴提炼上的普适性等强制证成思路而忽略了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在行为设置上的独特性与类型化特征,在"主体——行为"范式上缺乏持续而系统的研究路向。现代经济法行为理论之科学建构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实现超越,除了要探寻经济法行为理论与法律上之"行为"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外,更为关键的是要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法律价值目标为指引创新经济法行为的设置模式,同时明确将"主体——行为"范式作为提炼经济法行为范畴的基本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