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建立使用新型CoAl2O4蓝色纳米粉末快速显现现场潜手印的方法.方法以尿素作为沉淀剂、聚乙二醇为分散剂,通过共沉淀法制备CoAl2O4蓝色粉末,再利用扫描电镜-能谱仪(SEM/EDS)、X射线衍射(XRD)、傅里叶变换红外吸收光谱(FTIR)对该显现粉末进行表征.最后采用粉末刷显法和小颗粒悬浮液法对不同性质客体上的油汗手印、血潜手印进行显现.结果制备的CoAl2O4蓝色纳米粉末为尖晶石型球状颗粒,粒径基本均一,纯度高;该粉末与手印物质的结合具有高选择性和高灵敏度,显现的汗油手印、血潜手印纹线清晰、连贯.结论CoAl2O4蓝色纳米粉末制备方法简单而高效,制得的CoAl2O4物相纯正、无杂质;手印显现实验证明该纳米粉末可有效显现渗透、半渗透及非渗透性客体上的汗油、血潜手印,为现场手印的粉末显现法提供了新的思路.
简介:目的筛选用于显现胶带粘面上手印的二硫化钼微粒悬浮液最佳配制方案.方法通过考察不同表面活性剂对二硫化钼微粒表面的修饰性差异,挑选出最佳表面活性剂,再考察二硫化钼粉末的粒度对于悬浮液显现效果的影响,筛选出最佳微粒大小,对各类胶带粘面上的汗潜手印进行显现并对结果加以分析.结果实验结果表明,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表面活性剂对二硫化钼微粒表面修饰效果最好,配制出的悬浮液分散均匀,易于喷显,显现出的手印纹线清晰、流畅;粒度为4.5μm的二硫化钼微粒配制出的悬浮液吸附性最优,适用于各种胶带粘面.结论该配方显现效果较好、操作方便,适合进一步推广.
简介:由疑难案件所引发的关于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的讨论,可以区分为“技术中立说”与“技术修饰说”两种立场.这两种立场都包含部分正确性:技术中立说强调法律价值的独立性和法律技术对法官道德判断的约束作用;而技术修饰说则正确地提醒我们关注法律实践的合理性.但两种学说也都存在重要缺陷:技术中立说忽视了法律技术适用上的争议性;而技术修饰说则消解了独立的法治价值的存在,使法律技术无法独立担当证立裁判结论的角色,却沦为对法官独断的道德立场的话语修饰.我们需要基于裁判何以能够拥有正当性的法哲学思考,对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进行理论重构.重构之后的技术服务说不反对法官在裁判时进行道德判断,同时对法官如何进行道德判断提供了实质性的方法论指引与约束.
简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原设的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司法鉴定走向了社会。司法鉴定社会化后出现了大量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甚至错误鉴定的现象,由于缺乏法院内部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决专门问题,面对多份鉴定意见,法官无法进行科学认知,陷入证据采信困境。为了确保技术证据的有效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合理配置现行司法资源,赋予了法院内部原有的司法技术人员技术证据审核职能。然而,法理根据与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技术证据审核制度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面临诸多困境。通过对技术证据审核的产生背景、审核行为的对象与内容、主体与权能、功能与目的的解读,阐明其行为的审理性质,以期解决这一制度面临的理论困境与实践难题,更好地发挥其诉讼价值。
简介: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在任何采取二元实施机制的反垄断司法辖区,公私实施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均不容忽视,欧盟也不例外。宽大制度,基于其独特的价值功效,对欧盟反垄断法的公私实施都极为重要,也因而引发了强烈的冲突。应否允许卡特尔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获取竞争执法机构掌握的宽大申请材料成为欧盟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两难问题。对此,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选择了不同的立场,前者对宽大申请材料给予绝对保护,后者则强调私人诉权的保障。EU第2014/104号指令延续了委员会的做法,但违反了欧盟法中的实效原则,应在坚持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同等重要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二者的冲突协调机制。
简介:认知询问技术是一种科学实用的侦查询问手段,这一技术自其产生便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有着广泛的应用并得到不断修正。其理论基础源于认知心理学的编码特性理论与记忆多元视角性理论,主要内容包含四个记忆提取规则和若干辅助技术。近期的研究发现受询问者的视觉图像表征、精神状态、情绪唤醒水平以及询问前不当干预等因素对认知询问效果有着较大的影响。实践应用表明,认知询问技术对于包括成人、儿童以及老人在内不同人群都有良好的记忆提取效果,这一技术从测量学角度讲具有较高的信度与效度。但是,从英美法系国家实践应用角度看,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如认知询问技术执行较为困难,并且有些方面仍然存在争议,因而亟待进一步的修正与完善。
简介:面对私法行为和经济效果,税法与私法评价的是同一对象。但基于不同的使命,也会有不同的追求。税法如何面对私法,恒为困难课题。当交易形式与实质相一致时,税法直接承接私法秩序即可。若出现交易形式与实质背离,为维护税法目的,税法则会径直对私法秩序进行调整。通过对私法秩序的承接和调整,税法实现了与私法的"接轨"。然何时承接、何时调整,调整至何种程度等论题考量着法际对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互动、平衡与妥协。而这恰为实质课税原则之本有内涵。实质课税原则架构法律的实质主义与经济的实质主义,以应对不同的私法秩序,天然地成为税法与私法"接轨"的导管。其既可为立法提供理念导引,亦可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