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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初级'立法授权条款支配下的'次级'立法,配套立法现象彰显立法主体之间认识上的主客体关系、地位上的主次关系、时序上的先后关系、效力上的层级关系以及内容上的衔接关系。配套立法承载着保障法律实施、促进科学立法和完善法律体系等实际功能。同时,配套立法亦应遵循既定的授权原则和特定的运行规律。配套立法权的滥觞,不仅不利于法律的实施,而且还会破坏立法秩序、伤及法律的权威,甚至还可能动摇一国统一的法制原则。在现代法治条件下,配套立法行为不能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其加以规制。

  • 标签: 配套立法 授权依据 “次级立法” 保障手段 规制模式
  • 简介: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背景下,按照"科学立法"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刑事立法,使刑事法律协调、科学发展,是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律制度的当务之急。一些现行的刑事法律需要修改,以便解决某些规定不协调的问题。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抓紧进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有必要与《刑事诉讼法》相协调;刑事证据两《规定》在贯彻执行中要做好一些问题的协调工作。

  • 标签: 科学立法 刑事立法 协调
  • 简介: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世界上已有一些反恐立法,其中包括联合国、有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对反恐所作的规定.中国当前也有反恐立法,内容涉及参加国际条约而承担的反恐义务、刑法中直接与反恐有关的一些罪名和刑法中间接与反恐相关的罪名等.综观中国现行的反恐立法,还有可完善的地方,主要是:确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制订专门的反恐法律和规定专门的反恐机构和监督反恐的机构等.

  • 标签: 恐怖主义犯罪 中国 反恐怖主义 立法 刑法
  • 简介:笔者有机会参加了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工作,虽然是半途加入,但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工作状况却也是颇有感受,有点不吐不快之意,当然也希望我国的立法工作能够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得以完善。

  • 标签: 《破产法》 立法 中国 法律制度
  • 简介:<正>引言如今,立法备受压力。技术的进步、国际化以及法律信息的增长,以不断加快的步伐改变着人们的预设。这些发展变化,不仅会影响那些正待被规制的议题,同时,这个过程也挑战着"立法"这个概念本身。从多方面来看,显而易见的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传统手段变得越来越缺乏效率,考虑替代性的解决方案,是恰逢其时之举。本文的重点是后者(即应当考虑的替代性的解决方案)。更确切地说,本文旨在探讨在以快速变化为特点的复杂技术环境下,是否存在这样

  • 标签: 法律信息 立法技术 知识表达 通信技术 社会学方法 法律用语
  • 简介:公共利益的立法指标体系包括价值指标、内容指标和技术指标,立法内容应包括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立法主体和立法权、认定主体和认定权、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司法救济机制等。公共利益立法例有概括式、列举式、折中式等几种,这与各国的社会现状相吻合,无所谓孰优孰劣之分。我国应采取“以宪法统领公共利益,以部门法规范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立法路径,通过概括条款、列举条款、兜底条款、排除条款等形式界定公共利益。

  • 标签: 公共利益宪法部门法效力位阶原则
  • 简介:我国区域立法应定位为介于中央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又主要依托于地方立法的、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特殊立法形式。区域立法主要由主体、权限、程序和协调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以区域立法为视角观察,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存在许多问题,如中央立法过于集权却未形成足够的权威、地方立法权配置失衡以及中央与地方立法权运作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区域立法对于调谐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有着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 标签: 区域立法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调谐意义
  • 简介:近年来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已经使之成为广受关注的对象。网络是否需要管制,如果需要管制又如何管制是我们当前所面对的一大难题。本文认为网络应该管制,而管制主要以立法的途径进行。论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网络管制立法的特点、原则、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当前网络管制立法的缺陷及其成因进行探讨,指出要完善我国网络管制立法,必须考虑到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相关原则的修正,同时还必须注意机构的设置、管制对象的选择、市场作用和技术因素的发挥、责任和救济体系的完善和国际网络管制发展趋势的重视等几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最后试拟了一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全文的总结。

  • 标签: 互联网 管制 网络管制立法
  • 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诸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法律的制定需要执行,需要人们遵守。法律的价值之一在于它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作用,即告诉人们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法律的后果。而立法对司法的引导作用就更为重要。因为司法行为的主体是训练有素的司法人员,他们对法律的感知、理解更为深刻,同时也最容易发现法律的漏洞,规避法律,上下其手,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也不容低估。因此,反思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从立法层面研究法律的制定对司法的引导作用,使立法更贴近司法实际,对司法更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推动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立法工作 司法人员 引导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规避法律 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