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简介:《社会保障法》一书是英国格莱茅根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罗伯特·伊斯特所著的本教材。作者在格莱茅根大学从教15年,该书是他多年讲授社会保障法课程的一个总结。该书的特点是不仅全面地介绍了英国社会保障法理论与立法背景,而且分门别类地对英国目前实施的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进行了具体阐释。
简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