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案件简介2002年11月2日20时许.甲(男,23岁)和其女友乙(女,23岁)伙同其校友丙(女,23岁)、丁(男,23岁)在新乡市某饭馆为甲庆祝生日,约21时57分回到甲的住处(平房),甲和丁外出玩耍.3日凌晨2时许,丙给丁打手机,声称二人头晕、恶心、呕吐;甲、丁二人遂即返回,认为是酒后反应,即分头休息.凌晨3时左右,甲、丁二人也出现上述症状,且四肢无力.凌晨3时30分,丁拨打"120"急救电话,4时20分四人被送到新乡市某医院抢救,乙、丙二人因抢救无效,分别于3日早6时许,上午9时许死亡,甲、丁二人被抢救过来,于11月5日出院.
简介:【裁判摘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