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案例介绍王X,男,40岁,与人口角后被对方用木棍击中头部左顶,当时有短暂意识丧失,无明显神经系统阳性体征,当地医院CT报告为:硬膜下血肿.查体:自述头痛头晕3天,伤后曾双上肢抽搐一次.头部左顶可见一纵行6cmX0.2cm已缝合创口,创周伴表皮剥脱.神经系统检查生理反射存在,肌力正常,病理征未引出.调阅当地医院CT片及复查头部CT见:大脑左侧外侧裂池与穹窿部见一类方形低密度区,与脑室密度相仿,CT值6.7H,体积29.70cm~3,左额颞缝处骨板厚度为0.3cm,而对侧厚度为0.7cm(见照片).查阅有关资料后,认为该患者为颅内蛛网膜囊肿,与本次外伤无关,根据其左顶部挫裂创,评定为轻微伤.
简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简介:“2006年是公证新一轮谋局开篇之年.”这是正在开展的浙江省公证岗位培训活动中,中国公证协会专家讲课专题的开篇之辞.由此,我们可以回想起在全国公证管理处长座谈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同志(时任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的讲话(见《中国公证》杂志2006年第3期).他在讲话中指出:“……《公证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我国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新一轮谋局开篇工作正在展开,新一轮公证服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工作已经启动.”2006年4月3日,司法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公证岗位培训活动进行动员部署。4月5日.浙江省司法厅便及时下发了《全省公证岗位培训活动实施方案》,成为全国开展公证岗位培训最早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