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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围绕个案展开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法院每年处理百万起刑事案件,新型、疑难、影响性案件不断涌现,司法实务部门亟待学界的理论支援。如果回避实践需求,淡漠地搁置公众对焦点案件的关注,不能给出有针对性和解释力的观点和方案,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意味着部门法学者的失职。2016年岁尾之际,天津赵春华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就向刑法理论提出了这样的挑战。

  • 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罪与罚 刑法理论 刑事案件 中国法院 司法实务
  • 简介:<正>为了有效地同毒品犯罪作斗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法律中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1985年我国加入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在这两个国际公约中,要求缔约国应当将非法持有毒品与贩卖、制造、运输、过境寄发、输入与输出毒品等行为一并作为犯罪惩罚,而且“尤应科以徒刑或其他褫夺自由的刑罚”。全

  •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 精神药物公约 国际公约 麻醉品 缔约国
  • 简介:持有型犯罪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备受关注的问题,学者也有许多争议,例如,如何界定"持有"的行为属性,持有型犯罪的定义、范围等.但是,从立法意图、规范角度如何评价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范围是否应该扩大,学者关注不多,文章通过分析论证,指出持有型犯罪立法意蕴存在偏差,罪刑规范设计存在缺陷,持有型犯罪立法不应扩张,我国刑法典不应过多规定持有型犯罪.

  • 标签: 持有型犯罪 立法 刑法 量刑
  • 简介: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再探讨——兼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之完善张广永内容摘要:本文从持有行为的界定入手,具体评价了关于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且从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的联系这一全新的视角论证了持有行为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特性。并通过考察持有型犯...

  • 标签: 持有行为 持有型犯罪 法律性质 再探讨 行为人 金融票证
  • 简介:现行刑法所确定的众多犯罪中,持有型犯罪以其鲜明的特征而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方式.使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方式的划分方法实现了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演变,在犯罪构成上具有重要的立法论意义.本文拟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其进行评析.

  • 标签: 刑事政策 持有型犯罪 堵塞犯罪构成
  • 简介: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往未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重视。赵春华案之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了实际的紧迫性。第一,应当区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枪支不是一次性消耗品,持枪自娱与持枪犯罪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不同的用途可以并存。即使能够证明持枪目的是为了摆摊游戏,也不能排除将枪支用于实施未然之罪的可能性。第二,应当区分持枪与开枪,不能把开枪后能否致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认定“枪支”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客观致伤力相对低微,只要所持枪形物的外部形象足以让公众产生危惧感,就可以认定为“枪支”。第三,应当区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与“非法”,后者不是前者的同义反复,而应理解为整个法秩序。作为国民文娱生活传统一部分的射击游戏,即使违反了具体的实定法规定,也应当在整体性的法秩序评价中被正当化。第四,应当区分对枪支的认识错误与对持枪是否违法的认识错误,前者是构成要件错误,可以排除故意;后者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免责任。

  • 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持有 枪支 非法 错误
  • 简介:仿真枪在外形、色彩、手感及重量方面与制式枪支非常类似,因此备受枪支发烧友的青睐。尤其是随着反恐精英等模拟实战类游戏的流行,众多枪支发烧友通过各种途径购买仿真枪。公安部曾先后出台过多个鉴定规则,将符合一定标准的仿真枪视为真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上述鉴定规则标准并不统一,因此,持有上述仿真枪的是否均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评定,才能最终得出合理结论的重大问题。

  • 标签: 仿真枪 枪支 非法持有枪支罪 明知
  • 简介:<正>目次一、引言二、美国法的考察三、日本法的考察四、信任义务理论的重构五、结语一、引言债券市场与股份市场是经济腾飞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而我国至今为止一直依靠着股份市场来牵引经济的发展,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健

  • 标签: 债券持有人 债权人保护 公司财产 公司法理论 董事责任 债券契约
  • 简介: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其外延等同于目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当前,伴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犯罪也日益猖獗,各种利用信用卡实施的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据估算,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

  • 标签: 信用卡 非法持有 他人 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 新型犯罪
  • 简介: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然而,该案一审判决被媒体披露以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的教义学分析涉及枪支认定标准、目的性限缩解释和责任排除事由等问题,“依法入罪,以理出罪”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通过出罪事由的正确适用,才能使定罪量刑的结论具有合理性,并获得公众认同。

  • 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枪支认定标准 目的性限缩 责任排除事由
  • 简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查获毒品而不能证明实施其他毒品犯罪时兜底适用的罪名。刑事推定是在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前提下,根据已查明事实以经验法则做出合乎常理的推论,刑事推定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的标准。

  • 标签: 贩卖毒品 非法持有 刑事推定 人权保障
  • 简介:投资基金组织一体化程度弱,基金持有人权益易受侵害。本文尝试将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投资基金领域,构建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另辟一条蹊径。美国特拉华州于1998年率先在企业信托中创建了派生诉讼制度,契约型投资基金就是企业信托的主要组织形式。从比较法角度出发,借鉴关国特拉华州立法先例,同时辩证借鉴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将有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

  • 标签: 投资基金 基金持有人 派生诉讼 权利保护
  • 简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它既包括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态度仍予以保管的间接故意,而过失则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既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且已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中该罪的数量起刑标准。

  •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规制 法律适用 犯罪构成要件 管理法规 直接故意
  • 简介:持有行为包括了私藏行为,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种属关系,非法私藏行为不能归于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归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因此,立法中应当将“私藏”的表述删除。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犯罪化。这种行为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而与非法持有弹药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属于持有型犯罪,立法中应当将爆炸物列入非法持有的犯罪对象。刑法中区分弹药与爆炸物没有实际意义,应当采用广义的弹药概念,将爆炸物归属于弹药含义之中。

  • 标签: 持有 私藏 储存 堵漏条款
  • 简介:<正>尽管经过多年的研究,目前学界对于刑法中的持有揭示得还不是很清楚。一个主要的、惯常的理论叙事是:在对刑法中持有给出一个定义后,即从"持有属于行为"的基本命题出发,在行为方式的意义上对持有进行把握。其结果,"由于持有独特的存在论特征",学界"陷入"了"作为说"、"不作为说"、"择一行为说"和"独立的行为形式说"四种观点的长期聚讼。

  • 标签: 事实关系 规范论 特定物品 李立众 犯罪构成 陈兴良教授
  • 简介:<正>一、导言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关于刑法中持有的理论叙事,主要沿着这样一条问题理路:从"持有属于行为"的基本命题出发,在"持有的性质"、"持有的归宿"等名义下,在行为方式的意义上对持有进行把握,即论述持有属于作为、不作为抑或一种独立的行为形式(即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其结果,学界陷入迄今仍无法取得统一的"作为说"、"不作为说"和"独立的行为形式说"等三种主要观点之中。原因被归于持有"独特的存在论特征"。

  • 标签: 行为形式 行为方式 危害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事实关系 特定物品
  • 简介: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当中介机构破产时,如果缺乏相应法律制度支撑,投资者权益有可能被认定为中介机构的破产财产,这显然不符合间接持有模式构建目的,也违反法律正义。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对间接持有模式下中介机构破产风险的规定较为简略,且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法理上的不圆满性等特点,我国立法者应从功能角度出发,在充分权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中介机构运转需要、与其他制度协调和法理顺畅的基础上,构建避免中介机构破产风险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立法者应改进信托制度,明确如下法律规定: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为信托关系;投资者之间对中介机构持有的中介化证券按比例享有权益;中介机构有义务按照投资者指示行事。

  • 标签: 间接持有模式 中介机构破产风险 证券投资者 信托 证券权益
  • 简介: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 标签: 持有型犯罪 正当性根据 毒品犯罪 继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