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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海运减排领域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众多船舶都在方便旗下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船舶所有人很容易伪装他们的身份。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其一,从根本上解决方便旗问题,使得每一舶在切实有"真正联系"的国家登记注册;其二,弃用船舶国籍标准,改用"实际联系人"国籍标准;其三,绕过方便旗问题而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趋同征收、区别待遇"的方法是最可行的方法,即在征收阶段除必要的区别保留外,尽可能采取一致的征收标准,但在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方面,则采取有较大区别的方法。

  • 标签: 海运减排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真正联系
  • 简介:近年来,可燃气体爆炸的事故和利用可燃气体实施爆炸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虽然气体爆炸与凝聚相炸药爆炸同属化学爆炸,但两者的表现形式却有所不同,完全照搬炸药爆炸的理论及其规律应用于气体爆炸现场的勘查失于片面,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气体爆炸做更全面深入的研究.

  • 标签: 气体爆炸 总能量 TNT当量 爆炸极限 现场勘查
  • 简介:1990年1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付78万港元运费和6084万港元延滞费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卸至大连港保税储运公司仓库的铬矿965.61公吨。1989年10月,香港马菲迪行从菲律宾进口3000公吨散装货物,并同香港文华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文华运输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同香港景华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的运输合

  • 标签: 货物运输合同 海事法院 被申请人 托运人 延滞费 散装货物
  • 简介: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0日通过一项新的条例草案,建议将民航运输业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以利于欧盟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规定,欧盟各企业每年从其所在成员国政府获得一定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如果排放量超出配额,企业须为超额部分缴纳每吨40欧元的罚金;如果排放量低于配额,那么没用完的配额可以卖给其他企业。但长期以来,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民航业一直未被纳入该机制管辖范围。根据欧委会的新条例草案,这一交易机制将从2011年起适用于在欧盟内各航线运营的国内国际民航班机的二氧化碳排放,从2012年起适用于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国内国际民航班机的二氧化碳排放,排放配额交易价格等同于为其他企业设定的现有标准,且对欧盟和非欧盟民航运营商一视同仁。

  • 标签: 温室气体排放 欧盟委员会 二氧化碳排放 民航运输业 交易机制 民航班机
  • 简介:本文就液化石油气的成份、爆炸性能、特点及法医学检验鉴定做了初步探讨,使法医同行们在实践中有所启示。

  • 标签: 液化石油气 爆炸极限 闪燃
  • 简介:扣押用燃油的执行需要将燃油卸离船舶,但在实践中存在来自于安全要求、海关手续、履行主体等方面的困难,法院又不可以将燃油继续存放于船上的方式来执行船用燃油的扣押。法院在处理有关扣押用燃油的申请时,应当注意对本港作业条件的了解,明确执行期限,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既维护其裁定的权威性,又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 标签: 期租承租人 船用燃油 扣押 执行
  • 简介:近些年,中国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的步伐逐步加快,中国实现海上巡航的常态化,提高了海洋执法成效。但中国海警频繁采用船舶冲撞方式行使海洋执法权,日益突显其尴尬困境。从理论层面对中国海警冲撞方式执法进行分析,着重对其法律依据、与相关国际公约及惯例的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应明确海警行政及刑事执法权限、执法方式及武力使用层级,加强海警与海警武器配备,以更好地维护中国海洋权益。

  • 标签: 海警 冲撞 执法方式 海洋权益
  • 简介:通过对租赁权、光租赁权法律性质的解读,指出租赁权是物权的一种,而光租赁权是民法上的租赁权之一,因此在法律性质上,光租赁权应该同租赁权的物权性保持一致,而且属于用益物权。承认光租赁权具有物权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用益物权的创设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 标签: 租赁权 光船租赁权 船舶用益物权
  • 简介:申诉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收货人)根据与提单合用的程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被诉人利比里亚×××公司(以下简称船东)所属“卡娜瑞斯”轮所载尿素短少和水残的争议,于1989年1月24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标签: 申请费 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 租船合同 仲裁条款 仲裁员
  • 简介:"死"法律制度是美国海事法下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确定船舶的法律地位、法律适用和海事管辖权都非常重要,长期以来中国海商法学术界缺乏对此问题的研究。通过梳理过去二百年间美国这一法律制度的典型判例,分析"死"能否构成船舶优先权客体的判断标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死"的法律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同一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其法律地位不同。这一法律制度在美国法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当前不宜引入中国海商法。

  • 标签: “死船” 船舶优先权 客体 美国海事法
  • 简介:<正>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卖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规定》,全国海事法院大胆实践,比较成功地强制变卖多艘船舶.但是,随着强制卖实践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的卖制度某些方面的不适应性已经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出来.笔者略陈管见,以祈对发展和完善强制卖制度有所裨益.

  • 标签: 强制 申请人 海事法院 船舶所有人 扣船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2003年发生的福案,是我国法院首例对国际商事仲裁纠纷缺员仲裁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该案正确解释、适用了《纽约公约》的规定,确立了审查缺员仲裁及其裁决是否合法有效的裁判标准.缺员仲裁若符合仲裁协议、仲裁地法律、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普遍是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的,然而福案中的缺员仲裁由于不符合仲裁员全程参与仲裁的原则,导致仲裁裁决无法被法院承认和执行,应为今后的法律实践引以为戒.

  • 标签: 缺员仲裁 仲裁庭组成不当 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 LMAA规则
  • 简介: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外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认为: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依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并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从其形式、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内容等四方面加以认定。有效的外国临时仲裁条款不排除租方申请我国法院扣押方所属船舶。对方提供担保而言,租方若不在扣之日起30日内提起仲裁,担保应裁定发还;若提起仲裁,如果租方请求得到仲裁支持,租方可申请法院执行担保,如果得不到仲裁支持,担保也应裁定发还。对租方提供的反担保而言,若租方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正确,反担保应裁定发还,若得不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错误,方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对租方提起因扣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申请执行反担保。

  • 标签: 涉外光船租赁合同 外国 临时仲裁条款 法律效力 担保制度 扣船行为
  • 简介:长久以来,对新加坡扣的条件和相关证明标准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当事人在扣案件中经常产生争议。在介绍新加坡扣案例——the“BungeMelati5”案的基础上,回顾了新加坡扣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和新加坡上诉庭2008年所作重要扣判例the“VasiliyGolovnin”案,厘清了新加坡上诉庭在本案判决中阐述的索赔人在新加坡申请扣应采取的五个基本步骤及其相应的证明标准。最后,对新加坡扣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和错误扣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进行了简要讨论,并得出结论:出于维护全球扣中心的地位和避免法院陷入大量无依据扣案件的泥潭的目的,新加坡法院通过这些案例对扣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衡。

  • 标签: 扣船 海事管辖权 非必然败诉案件
  • 简介:本文通过封“人渡人而流杀人”条中的犯罪进行犯罪构成研究和对其中的法律责任追行分析.发现了该条反映的《二年律令》的四个特征:即《二年律令》严格以法治吏,区分故意与过失,诸法合体.立法“取宜於于时者”。

  • 标签: 二年律令 犯罪构成 船人 船啬夫 吏主者 特征
  • 简介:[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系某运输有限公司槽罐车驾驶员,2012年5、6月间,犯罪嫌疑人宋某驾驶槽罐车负责为运输托运人某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从太仓运送液化石油气到南通某压铸有限公司。在运输途中.犯罪嫌疑人宋某结伙他人盗卖部分液化石油气,后用预先准备的大水袋装水放在车上抵重.在到南通某压铸有限公司过磅卸气后.将水袋内的水放光。再经南通某压铸有限公司过磅并签收后交太仓某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结账。

  • 标签: 液化石油气 运输 犯罪嫌疑人 行为 司机 驾驶员
  • 简介:欧盟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的法律和政策为我国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和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东西。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值得借鉴的东西主要有:对各种温室气体的统一控制;温室气体减排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政府管制、市场手段、企业自愿协议和技术开发等方法的互补应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政策制定程序的民主性。

  • 标签: 温室气体 欧盟 法律 政策 方法论
  • 简介:承运人从货运代理分化而来,在相关纠纷的案件申,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法官的审判作业应该是:首先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然後依据合同性质鉴别当事人身份,万不可仅凭一方当事人之官方身份直接确定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及界定合同的性质。《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承运人应办理提单登记及交纳保证金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申的取缔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承运人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却不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列,这是封其发展壮大的法律制约,解决之道惟在修订法律或封法律子适当解释。无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系合法转嫁赔偿责任之有效手段,在适用《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将公正置于司法活动的至尊位置,以体现海事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 标签: 无船承运人 货运代理 合同效力 责任限制 追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