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为标志,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新刑事审判方式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为基点进行构建,法官由原来的积极审问者变为保留一定职权,但倾向于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检察官与辩护方相对立,完全承担起追诉犯罪的举证责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诉方的控诉质量直接关系到刑事犯罪这一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效率,而确保审判前追诉活动的有效进行,依法快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无疑是检察官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因此,现行对抗式庭审方式必然呼唤积极有效的追诉制度与程序.根据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规定使得审前追诉程序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一种无主次平等关系.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直接有效的制衡,甚至造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实际格局.实践中又过分强调了各自的独立性,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互相扯皮的现象,制约变成了"制泛",影响了追诉犯罪的有效进行.可见,分工负责基础上的互相制约关系必然造成控诉能量内耗,并且互相制约关系也未能阻止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等程序违法现象的屡屡发生.
简介: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关于法经济学分析如何通过增加对真实人类行为的关注而提高的广阔视野。这篇文章的目的是通过引入一种更准确地理解了人类行为及其原因的选择观,提出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新方法。行为经济学与传统模型比起来,似乎更能预测和解释那些协商失败而交由仲裁者终结的谈判。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指出有限理性,尤其是禀赋效应,对传统的法经济学主张提出了质疑。作者用行为经济学解释法律内容的机制是简易、传统的,是对先前许多关于事后偏见研究的直接推测。事后偏见在侵权法制度中似乎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即使唤起法官对它的注意,法官(更不用说陪审员)可能也难于承认或者解决事后偏见。
简介:这篇论文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条约产生之前;第二阶段的标志则是《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及《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三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规则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并最终导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产生(以下称为"TRIPS协议")。目前我们正处于第四阶段,它受到一系列挑战的影响,包括发展中国家对重要药品申请专利及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该阶段可称为典型性变化阶段。本文将重点放在第三和第四阶段,即知识产权保护融入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以下称为"WTO")的问题及其在WTO以外的国际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