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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个结果
  • 简介: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成为重中之重,作为其子规则之一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更获得万众瞩目之殊荣,遗憾的是修改后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始终未能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口供的认证活动提供规范和引导,致使实践中法官判断非法口供的活动缺乏最重要的技术性支持而难以确保其统一性和确定性。因此,必须为非法口供的认证活动设置相应的认证标准.指导法官正确认定非法获取口供行为的范围,进而综合衡量非法行为对被追诉人权利侵害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排除非法口供的决定。

  • 标签: 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非法行为 认证标准
  • 简介:食品监管渎职罪目前迫切需要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无论是个案中的法律适用解释,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均是如此。在确立该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同时应兼顾明确性和适应性原则,兼顾区分性和可通约性原则,与相邻犯罪立案标准相协调原则。

  • 标签: 食品监管渎职罪 立案标准 明确性原则
  • 简介: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设定了以手段为重要内容的“非法方法”判断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设立之目的在于规范司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以“非法方法”作为非法言词证据的判断标准并不能够满足该制度之目的与要求,应当以程序合法为前提、自白规则为要素、人权保障为主线,综合进行。

  • 标签: 非法言词证据 认定标准 程序合法 自白 人权保障
  • 简介:专家证据以其“意见性”和“科学性”吸引了法庭基于维护事实认定独立性忧虑的可采性标准的研究。这一研究对象以实行对抗制庭审模式,存在大量相关证据判例的美国证据规则最具典型性,通过对弗赖伊案、多伯特案以及《联邦证据规则》相关条款的解读、分析及其演进脉络的疏理和反思,探讨蕴含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标准变化规律中的理性因素和思辨精神。对比我国鉴定意见在适用现状和理论研究中的不足,反思我国缺乏鉴定意见科学性评判标准的问题本质,推动相关研究。

  • 标签: 专家证据 鉴定意见 评判标准 现状与改革趋势
  • 简介: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

  • 标签: 法定证据制度 证明标准 自由证明 证明标准的客观化
  • 简介:网络空间虽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互联网自由不是绝对的。互联网审查的现实必要性在于政治、社会、安全和控制互联网等多重因素;其多样性表现为各国往往通过法律、行政、技术和行业自律等手段开展互联网内容的过滤、屏蔽。尽管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开展互联网审查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等国际法或国内法的主张,但互联网审查存在危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人权的可能性;而由于缺乏评判各国互联网审查的统一标准,有些国家的审查措施反映良好,而另一些国家的网络审查则遭到非议和批评;肆意地对别国的互联网审查状况进行评头论足,往往会引发有关国家间的对抗、而无益于其改进。有学者提出公开、透明、准确、有效等参考标准,来衡量各国开展互联网审查的合法性或合理性,但这些标准存在实施困难等问题、而难以推广。

  • 标签: 互联网审查 互联网自由 网络主权 网络屏蔽 网络过滤
  • 简介:诈骗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分问题。关于诈骗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主要有占有说和失控说两种代表性观点。我国司法解释也采用占有说。本文通过对犯罪本质、犯罪既遂定义和诈骗罪的罪状描述得出失控说应当作为诈骗罪的既遂标准。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案例。

  • 标签: 诈骗罪 既遂标准 占有说 失控说
  • 简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有新旧两种标准.“旧说”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秘密或公然的偷抢行为作为界分标准,“新说”以是否以对物平和的方式抢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作为界分标准.公开盗窃超出盗窃罪所能容纳的社会危害性的范畴,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中也有相应佐证;“旧说”主客观具有一致性,不会扩大抢劫罪的犯罪圈,适应我国当前复杂的刑法实益.

  • 标签: 盗窃 抢夺 公然盗窃 界限
  • 简介: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单薄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时所用的证据标准存在差异,提起公诉的证据审查更严格于批准逮捕时的证据标准,因而很难避免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出现。这类诉讼风险发生在合理的限度内就是正常现象,国家应从立法上建立相关的制度来应对此类合理诉讼风险的出现。

  • 标签: 单薄证据 刑事案件 逮捕证据
  • 简介:理清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全面审查等问题,是正确理解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前提。两大法系代表国家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形成多来自司法实践,并且具有过程性和类型化的特点。借鉴域外经验,以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审查标准的构建为路径,明晰基本概念的内涵,注重标准内部的逻辑自洽,对于增强行政审判的可操作性,倒逼行政程序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 标签: 行政诉讼 审查标准 类型 构建
  • 简介:遵循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基本思路,我国当前亟须在三个方面制定指导性标准。一是确立集中审查的安全港标准。在严格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强安全港"标准,凡属于安全港范围的集中不再作进一步审查,并根据严格的统计测算确定集中度指数或HHI指数。二是确立"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反竞争评估标准,并分解为单边效应和协同效应进行具体分析。三是明确经营者集中的抗辩标准,在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和破产抗辩问题上细化分析的步骤,完善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体系。

  • 标签: 安全港 单边效应 协同效应 效率抗辩 破产抗辩
  • 简介:质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程序和内容,质证问题是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核心问题。公诉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检察机关、辩护方对所出示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必要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标签: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质证 公诉 证据材料 法庭调查
  • 简介:"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区别于"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类型,它突破了标准劳动关系的固定特征和框架,是现代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趋势。针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类型难以确定之困难,我们主张以"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组织从属性"弱化程度为分类标准,将"非标准劳动关系"分为"弱组织从属性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和"自由组织从属性(没有对某个自身之外的生产组织产生依赖)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两种类型,并从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内容受用工单位控制的程度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地位等三个方面分析了两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点及其区别。

  • 标签: 非标准劳动关系 分类标准 从属性弱化 法律规制
  • 简介:标准化中的合理无歧视原则来源于产业实践,目前还没有清晰的法律地位。从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看,都没有直接与合理无歧视原则对应的规则。合理无歧视的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一种合同性质的义务,其特征包括自愿性、不可撤回性、对世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合理无歧视原则对于推进标准制定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实践也要求它被赋予更加具体充实的含义。

  • 标签: 合理无歧视 反垄断 标准化
  • 简介:从语言、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新增条款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几方面评述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的特点,将其与相关造船标准合同做了比较,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上海格式的很多条款实用性强,有助于减少争议、促进合同履行,但也有若干条款在内容或措辞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经过修改完善,上海格式可以成为当事方订立船舶建造合同的良好基础。

  • 标签: 标准造船合同 上海格式 完善
  • 简介:<正>本刊讯最高人民法院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这部于9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六条,主要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入罪标准,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构成数罪如何处理以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该司

  • 标签: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编造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
  • 简介:<正>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取消了对私家车的限制使用年限,并将引导报废的最大行驶里程从50万公里延长至60万公里。这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尊重。但是私家车60万公里报废是有前提的,其他车辆报废转移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 标签: 无限延长 强制报废 车辆报废 私人财产
  • 简介:根据WTO争端解决实践,GATT1994第3(4)条中"不低于待遇"的判定应适用"竞争条件标准",重点考察争议措施是否对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条件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体现了WTO自由贸易的基本理念,即将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最基本的手段。但市场失灵的存在以及技术法规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功能决定了《TBT协定》第2(1)条中"不低于待遇"的判定不能完全直接沿用"竞争条件标准"。因此,上诉机构确立了"合法规制区分例外标准",即如果技术法规对进口产品造成的不利影响完全源于合法的规制区分,则该技术法规就没有违反《TBT协定》第2(1)条中的"不低于待遇"要求。这一标准在法律解释层面确认WTO成员方利用技术法规矫正市场失灵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WTO成员方假借利用技术法规矫正市场失灵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 标签: 《TBT协定》第2(1)条 不低于待遇 市场失灵 技术法规 合法规制区分例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