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主权理论认为法的创制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受国际法的影响;客观上国际交往和经济一体化使得内国法受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影响,国家承担的法律规则形式的国际义务要求国际规则要体现在内国法律秩序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接受一套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从我国决定“复关”、“入世”时起,GATT/WTO规则对我国法制建设、法治发展和法律体系形成的影响就一直存在:内国法的创制过程需要注意内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WTO协定相一致;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影响中国的立法和法的修改;司法机构解释内国法律要遵守“同一解释原则”;法的形式方面应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上述WTO规则对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客观上影响着我国法治理念和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成;并且,只要我国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WTO规则对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影响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简介:法律规则缺失是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景象和现实难题,法律解释弥合说、法律续造补充说和法律论证理论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困境。从司法实践的结晶"创制型案例"出发,能够为解决"大前提"缺失提供实践性思路。作为法官实践智慧的载体,创制型案例是法官在"无法可司"与"不得拒绝裁判"的夹缝中裁判的案件,"规则创制"和"法律认可"共同构成其判定标准。以创制型案例中规则创制的外观形态和必要性为维度,可将创制型案例分为形式性、实质性、刚性、柔性四个类别。在法治实践中,创制型案例对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制定法、裁判争议和疑难案件、提升法官裁判说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将创制型案例类别化,则对指导法官裁判和法治价值的维护起到积极作用。
简介:法的创制是法律形成的机制,它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而且也包括民间社会规范的自然形成过程。然而,立法充其量只能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的体制。因此,相比之下法的创制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真实境况。正因为如此,法的创制概念比立法的概念更为合理。与此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法的渊源理论。传统观念认为法的渊源就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者是法律规范内容材料的来源。其实这都是片面或者不准确的。正确地说,法的渊源是一个相对而又多层面的概念。惟其如此,才能涵摄法律渊源的实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