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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刑法规范二重性序论》一文中(发表于《刑事法学评论》第35卷),笔者对刑法规范二重性的理论沿革、含义限定以及行为规范裁判规范的基本含义作过比较详尽的阐释。从已经得出的结论出发,本文将对行为规范裁判规范性的范围异同、内容离合以及反馈互动等几个重要问题提出初步意见,请方家指正。

  • 标签: 裁判规范性 行为规范性 刑法规范 异同 反馈 离合
  • 简介:定期金,是当事人一方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向他方定期支付一定金钱或其他种类物之意。在我国,定期金主要应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用、更换辅助器具费等需要以后继续支出费用的场合。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公证 创新 治疗费用 残疾赔偿金 法院判决
  • 简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再度搁置而又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条文结构)来分配证明责任。经由若干例证及拓展分析可发现,中国民事立法者很难说已经具备了按照"规范说"来设计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的自觉意识。因而,目前暂不宜将"规范说"作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将来若要奉"规范说"为一般原则,需要我国民法界的深度协力参与,尤其有赖于未来民法典的编纂者在设计法条表述时充分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 标签: 罗森贝克 民事诉讼法 证明责任分配 规范说 民事立法
  • 简介:纯粹法学视野中的国家观以其反传统、反常识的风格多年来一直深陷毁誉参半的漩涡,为了明了这一风格独异的国家理论的价值缺陷,并从而由理论观照现实,对其作出系统的认识和深入的分析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将在对纯粹法学作出概述的基础上、在传统国家法理论的比较中,对纯粹法学视野中的规范国家观作出系统的把握,并展开进一步分析,揭示由其纯粹性而具有的积极价值,同时也揭示其问题所在:由于将国家等同于规范,且深度剥离规范的实质道德内涵,就使规范既不恰当地扩张了领地,同时又由于纯粹形式品格而显得逼仄,从而在理解国家和法律问题上存在缺陷。

  • 标签: 纯粹法学 国家—法律一元论 规范 基础规范 国家 主权
  • 简介: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规范性既意味着法律对行为的影响,也用以表达有别于事实的另一世界。有关法律规范性的争议可分解为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难题:制裁义务是否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是否只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才具有规范性?哲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对规范性的理解是否相同?通过思考这些难题可以得出结论:规范问题不同于价值问题,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在探讨规范问题时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法律的规范性不能化约为唯一一种规范作用,对此有必要进行更加精致的研究。

  • 标签: 制裁 义务 规范 规则 法律实证主义
  • 简介: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规范宗教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违反国家法律的宗教规范将不被认可。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理念,也是我们今天处理法律宗教规范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身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教徒和信众的行为,但前提是这种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相关界限是比较清晰的。首先,明确了对宗教行为规范的宪法原则;其次,完善了规范宗教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变通处理。

  • 标签: 法律与宗教 宗教自由 规范关系
  • 简介:目前,公务员离职后再就业过程中的腐败现象频发。虽然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做出了规定,但因其数量较少,内容过于宽泛,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其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从而导致新型腐败的滋生,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在完善公务员离职规范制度方面,应当完善离任审查制度、离职公示制度和违规处罚制度;在规范公务员离职保障制度方面,可以通过完善公务员退休制度、再就业制度来加强对公务员的保障。

  • 标签: 公务员 离职 从业限制 离任审查 离职公示
  • 简介:当前,公证面临着进一步深入开展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客观要求;同时公证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公证发展面临重大机遇挑战,公证规范的任务复杂而艰巨.如何处理公证公信力建设公证改革发展规范的关系,本文提出若干思考.

  • 标签: 公证公信力 公证改革 法律 公证制度
  • 简介:量刑规范化一直是理论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随着法院量刑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逐渐推行,实务界出现了忽视理论上量刑难度之维,认为采用简单的考评机制,法官和检察官就能实现量刑正义的错误倾向。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是实现量刑正义的手段而非实现能力考核的手段。

  • 标签: 量刑规范化 量刑建议 量刑正义
  • 简介:派出检察机构①是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或者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特殊区域内设置的派出组织,是检察机关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设立的。根据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标签: 检察机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 行政区域
  • 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诸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法律的制定需要执行,需要人们遵守。法律的价值之一在于它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作用,即告诉人们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法律的后果。而立法对司法的引导作用就更为重要。因为司法行为的主体是训练有素的司法人员,他们对法律的感知、理解更为深刻,同时也最容易发现法律的漏洞,规避法律,上下其手,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也不容低估。因此,反思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从立法层面研究法律的制定对司法的引导作用,使立法更贴近司法实际,对司法更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推动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立法工作 司法人员 引导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规避法律 市场经济
  • 简介: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意思要素
  • 简介: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意思要素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犯罪化非犯罪化、刑罚化非刑罚化乃是刑法变革的常态。为了控制交通风险和增强公民的规范意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学界对此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集中体现有三:(1)对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理解适用进行解释学分析,包括其《刑法》其他条文(如第13条、第114条)之间的关

  • 标签: 危险驾驶 犯罪化 情节恶劣 非刑罚化 定罪处罚 法定刑
  • 简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依赖社会规范,但作为现代社会主导规范的法律并不完全具备社会规范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上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指在某一阶层或小团体中通行的,以权力和人情世故为中心,对法律进行便利化操作和私益化运作凝练而成的社会规范。它不同于民间规范,是中国社会建构和理解法律的独特方式,是当代中国真实规范状况的表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潜规则能够维持局部的社会秩序,通过作为立法渊源和填补法律缺漏的竞争性因素而化解法律社会矛盾;同时,潜规则影响着人们对待社会矛盾的心态,并可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介质和渠道,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解释产生影响。拒斥多于认同是时下对待潜规则的理性态度,但应大力凸显潜规则在构筑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可能价值,才能较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 标签: 潜规则 民间规范 社会矛盾
  • 简介:通过对扒窃入刑后两年间上海市324件扒窃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并结合其他地区个案,可以得出司法实践中关于扒窃的认定存在泛化的趋势。当前理论和实务关于扒窃社会危害性的解读,存在过度性和片面性。刑法规范视野下的扒窃应同时具备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贴身占有的易转移性财物和被害人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三个条件。对扒窃行为的这一界定,有利于对扒窃社会危害性过度解读的矫正,符合扒窃一词的本来含义和扒窃行为的事实特征,又与扒窃行为入罪的立法原意相契合,同时也是基于扒窃犯罪构成要件实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 标签: 扒窃 公共场所 贴身占有 意识清醒
  • 简介:结合“旋某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处理,可以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别防卫权”之规定实质上仅是正当防卫的注意规定特别提示,因而特别防卫权在规范解释上只能是“正当防卫权”,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法理;在刑法规范解释上,还应注意区分防卫行为事后防卫和事后报复等滥用特别防卫权的行为之间的界限,滥用特别防卫权的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特别防卫权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标签: 特别防卫权 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 滥用责任 规范解释
  • 简介:按照行为效果、规范逻辑、规范目的,民法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以及宣示性规范。对强行性规范的分析,需要结合强行性规范所具有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内容进行综合探讨。依据该种标准,文章将该规范分为指导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效力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可以分为补充性任意规范解释性任意性规范,法国的补充性规范等同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许可性规范是许可行为人从事某行为的规范。许可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不同,因在许可的范围之外,是法律所禁止的内容。宣示性规范,是并不具有明确的命令模式行为效果的规范,该种规范是其他规范乃至民法体系建立的基础。该种规范经常以不完全法条的形式出现。

  • 标签: 类型化 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许可性规范 宣示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