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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小型审判是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其具有简易、迅速、经济等特点,在实践中为解决民事纠纷广为采用。经过多年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经验积累,我国已具备小型审判构建的现实基础和广阔前景。构建小型审判制度应结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实际和民众需要,以完善我国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何为小型审判一、小型审判及其特性

  • 标签: 民事纠纷解决 审判研究 纠纷解决方式 审判程序 司法实践经验 审判过程
  • 简介:在内部治理方面,小型公司与大中型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或公泉(开放)公司应存在立法差异。出于政策的考量和基于小型公司自身特徵的考虑,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的意思自治原则更应给予强调和强化。国家和政府对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的干预应降至最低甚至从根本上予以消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无为;公司法仍然应当封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化进行法律指引。我国《公司法》体现了小型公司内部治理意思自治原则,但需进一步进行完善。

  • 标签: 小型公司 内部治理 意思自治 公司法
  • 简介:现实司法实践中,法院面对外部不正当干预,往往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压力转移。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中国当下司法场域中各种权力合力作用的结果,它既是法院的一种无奈,也是一种策略,一种嵌在政治和权力复杂网络之中的挣扎,往往是一种官僚之间采用的斗争方式,部分地具有为司法独立而战的因子。尽管其中具有诸多的可被批判成分,但是批评不能解决问题,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建构。如若可能,我们可以文中的案例为切口,探寻协调司法运作规范性与现实适应性之间两者相互过渡的中介。

  • 标签: 压力转移 司法场域 权力 现实性
  • 简介:当下法官流失现象严重,但其中女性法官流失的比例要远低于男性法官。通过对法官压力来源进行归纳分类,发现男性、女性法官除生理性因素之外的压力感差异主要体现在职业荣誉感与个人成就感两方面。进一步分析该两方面差异的影响因素可知,女性法官受其自身关怀道德的影响形成自然法法律观更为注重案件的实质正义,更多采取调解的工作方式,加之女性自身的性格特征使她们趋于采用'去暴力'型的司法工作方法,这些都令女性法官更具职业荣誉感与个人成就感。女性法官群体的这种抗压性表现对于当下中国的司法工作而言,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工作在司法理念、司法工作机制以及司法工作方法三个方面要'尊重每位消费者,重视每个用户体验',追求法官个人体验感与满意度的司法工作模式。这里的个人,不仅包括法官,也还包括司法服务的群众。

  • 标签: 女性法官 压力 道德取向 性格特征 司法应对
  • 简介:本文利用多倍仪,对立体脚印压力面的形状、大小,高程进行测量和立体摄影,可以显示脚印各部位压力面的标准范围及高程数据,为单脚印检验定量化提供了条件。

  • 标签: 多倍仪 压力面 高程数据 单脚 控制网 近景摄影
  • 简介:目的探讨QIAcube工作站在生物接触类检材中的提取效果。方法将90份以脱落细胞粘取膜、实物样本(纱线转移)或棉签擦拭物为载体的生物接触类检材,分别采用QIAcube工作站、EZ1工作站和手工硅珠法进行基因组DNA提取、定量并检测15个常染色体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利用QIAcube工作站提取的生物接触类检材平均检出率达到44.4%,其中脱落细胞粘取膜组检出率为56.7%,实物纱线转移组检出率为46.7%,棉签擦拭物组检出率为30.0%。脱落细胞粘取膜组和实物样本(纱线转移)组均获得较好的STR分型结果,所得DNA浓度均优于棉签擦拭物组样本。QIAcube工作站组平均检出率为44.4%,手工硅珠法组平均检出率为43.2%,而EZ1工作站组平均检出率为26.9%,前两者平均检出率明显高于EZ1工作站组。QIAcube工作站组与硅珠法组所得DNA浓度无显著差异,但均明显高于EZ1工作站组。QIAcube工作站组与硅珠法组检测得到的STR分型RFU值及峰值均衡性均优于EZ1工作站组,尤其是大片段基因在前两组中均能够被完整检测到。结论采用QIAcube工作站提取生物接触类检材检出率高,STR分型结果良好,可应用于法医物证实际案件检验。

  • 标签: 法医遗传学 QIAcube EZ1 硅珠法 生物接触类检材
  • 简介:说起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事儿,长期生活在农村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和县白桥镇陈桥洲村党总支书记马仁俊一身劲。他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闲时间增多,农民健身意识不断增强,对体育锻炼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如果没有一定的体育活动去满足他们的需要,他们很可能沉溺于酗酒、赌博,不但危害身体,也给农村的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 标签: 农民体育 人大代表 健身活动 生活水平 党总支书记
  • 简介:《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在成立后的什么时间段内交付股票。股东的股票交付请求权是股东权的一种,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为两年,那么,公司在成立两年后,未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东是否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该项合法权益的权利呢?本文从时效的本源、立法目的及请求权的性质、股票的性质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

  • 标签: 股东 股票交付请求权 诉讼时效 案情 裁判 法理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