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论文主要就民事财产诉讼若采用协同主义将可能产生之诸多问题加以检讨。修正之提出原则(修正之辩论主义)一直以来为德国立法上、实务上及多数通说之见解。然而,1978年德国法官Wassermann主张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关系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如此协同主义之提倡,是否于德国1976及2001年修法后被立法者所采用?德国现今立法上、实务上与多数学说上究系采用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凡此有于本文加以厘清之必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于2000年修法后,于立法上是否已采用协同主义,抑或仍采用修正辩论主义之立场?于台湾较为多数之学者与现今实务上究系采用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此等问题均须于此文中加以澄清。当事人与法院关于事实与证据提出方面之权能、责任应如何明确划分,民事诉讼究应采取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始为妥当,尤其究系修正辩论主义较为符合现今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价值,较能贯彻第一审程序集中原则,抑或协同主义较为符合与较能贯彻,则成为现今民事诉讼极须厘清之课题,此亦为本文所关注之焦点。
简介:电子商务是世界潮流,虽然利用网络交易的方式改变了以往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但也衍生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尤其是日益严重的网络交易犯罪问题,它已对许多国家社会的经济活动构成重大的威胁。网络交易犯罪事件也越来越多,这就是我们所深以为忧的。网络银行是一个有效率金融服务管道,而于单一金融集团网站提供完整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将可扩大服务范围、提升竞争力。网络银行如对境外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将会影响到他国之当地金融市场。然而应密切注意其发展,以免因为各国之因素对于彼此之金融市场的作用加深,而影响到彼此之金融安定,因此,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逃避控管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