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5
83 个结果
  • 简介: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因其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发展定位,在开放开发的过程中必须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这"两型社会"为诉求,注重环境保护及其法制保障。通过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现状、生态环境保护的描述,重点探析综合实验区法制保障资源、环境保护侧重点等内容,借鉴其他地区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度和经验,充分运用先行先试的改革权限,提出若干制度创新的建议,为建设生态平潭、绿色平潭和两岸合作建设的典范提供法制保障。

  • 标签: 平潭综合实验区 环境保护 法制保障 制度创新
  • 简介: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比较特殊的管理协调机制,由此产生了比较复杂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对此,应当在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定位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来探讨涉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并应在适当的时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 标签: 平潭综合实验区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委员会
  • 简介: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方式选择问题已迫在眉睫。鉴于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借鉴法、德等国家的行政公法人制度,可以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建设成为具有公法人特色的两岸"共同管理"主体。

  • 标签: 平潭综合实验区 管委会 架构
  • 简介: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海峡两岸以及实验区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因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制保障的理论支持、制度平台和规范体系须臾不可或缺。要通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两岸共同立法等多种途径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立法应当积极吸收、借鉴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努力为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法制条件,为台胞"第二生活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涉台司法制度。

  • 标签: 平潭综合实验区 发展规划 法制需求 制度创新
  • 简介:本文总结并评论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国会贸易权力的系列判决中使用的司法标准。本文发现,以1937年为界,该判决脉络清晰地呈现出"州际贸易性质"和"实质影响"先后两种审查标准,这两种标准是对州际贸易条款完全不同的解读。虽然"实质影响"标准遭遇一些批评,但笔者基于两个原因认可联邦最高法院的转向。一是同联邦最高法院一样,笔者认为面对经济大萧条与政治机构的强烈反应,不得不确信当时的社会现实迫切需要联邦政府的调控,不能满足这种迫切需要的标准应当让步;二是州际贸易条款的确为最高法院的转向提供了空间,"实质影响"标准是贸易条款无法剥离的含义,而且未从根本上违背联邦主义原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的一项"应然"启示是,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问题上,我们不应该死守一条想象中的僵化的界线,而应该尊重立法实验的结果。

  • 标签: 中央与地方关系 审查标准 立法实验
  • 简介:正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即提高协调度。法律的协调功能可以降低冲突成本,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行为的一致。标准格式合同、服务商技术系统等自发形成的市场标准,通过提高协调性也使交易成本得到降低。但是,现代金融建立在非协调性假设之上。控制风险的基础工具均假设资产价格的随机变化,取决于个人独立的资产买卖行为。因此,传统风险管理的基石假设是投资经理的决策不会影响市场

  • 标签: 协调性 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 金融风险管理 市场标准 交易成本
  • 简介: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和整全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 标签: 判准模式 合法性 整全性 关联性
  • 简介:审判中如何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是不同法系共同所要面对的问题,而如何理解证据相关,是正确评价证据可采的关键,同时也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将证据相关用贝叶斯概率方法进行刻画是一种有益的理性尝试,可以将证据相关进行量化比较,然而却存在着以封闭理论假设应对纷繁复杂外部环境的理论困难。本文对此理论困难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主观概率的选择困难来自于参考类的不当选取。针对案件事实发现的对话认知过程,从新论辩术理论的视角探讨了案件事实发现过程的对话类型,主张证据相关性具有论辩术维度,根据案件事实发现过程中多主体参与的说服论证特征,提出证据相关的理解还具有修辞学维度。

  • 标签: 相关性 贝叶斯概率 论辩术 修辞学
  • 简介:近日两则新闻让人瞠目结舌:一则是在温州苍南龙港瓯南大桥一带,杨某在此乞讨了几十年,新来的施某和纪某两个乞丐没把杨某放在眼里,与杨某争抢"地盘",被杨某残忍杀害。另一则是珠海段某在淘宝网向卖家深圳某电讯公司购买了一台三星手机,收到货后发现是水货便要求退货,与卖家多次交涉未果,段某就在淘宝网上给卖家"差"的评价。因为这个"差"评,卖方四人从深圳奔赴珠海将段某砍伤。

  • 标签: 图腾 狼性 社会 三星手机 电讯公司 淘宝网
  • 简介:法的数量当今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有时甚至一个国家内部同时实施着不同的法。某些非国家的团体也有它们的法:天主教会法,伊斯兰法,印度法,犹太法。还有国际法,其目的是在世界范围或地区范围内规定国家间的关系与国际贸易关系。

  • 标签: 多样性 当代 国际贸易关系 世界范围 伊斯兰法 国家
  • 简介:尽管法学实验教学在国内法学教育界已不属新生事物,实际上法学类的实验教学中心在全国范围内亦已逐步建立;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关于法学实验教学的基础研究却不够,以至于学界对法学实验教学仍存在诸多误解。本文点评了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会的基本情况与研讨成果,总结当前我国高校开展法学实验教学的现状、面临的困境与改革的选择,初步厘清了围绕法学实验教学的提出的相关问题。

  • 标签: 法学教育 实验教学 法学实验教学 示范中心
  • 简介:近年来,虐人为奴以及侵害中小学生等严重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成为了社会公共事件。一些地方对奴案的治理反映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诸多薄弱环节。这些案件警示我们,如何及早发现长期持续的严重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对奴犯罪以及严重性犯罪案件可以借鉴境外的做法,尝试探索医疗矫治的治理方法。对奴案的被害人则要给予与更多的社会关怀。

  • 标签: 性奴案 治理 矫治 被奴者
  • 简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标签: 羁押 审查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制度 变更强制措施
  • 简介:近几年来,营救式刑讯的正当性问题一直在被德国刑法和宪法学界广泛讨论。"911"事件以后,美国社会也围绕着能否对恐怖分子使用营救式刑讯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本文从功利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两个角度对刑讯的正当进行了分析。在功利主义伦理观下,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的增大,营救式刑讯的正当不断增强。在恐怖活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使用营救式刑讯是正当的在道德绝对主义伦理观下,无论刑讯的目的如何,刑讯作为一种酷刑应当在任何情形下被绝对禁止,因而营救式刑讯是不正当的。在恐怖活动这种极端情形之下,一旦社会秩序崩溃,所有的自由和道德观念就会完全土崩瓦解,道德绝对主义在这种情形下是缺乏说服力的。

  • 标签: 营救式刑讯 生命权 公共安全 功利主义 道德绝对主义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自启蒙时代以来,刑罚不再是统治者恣意使用的暴力手段,而必须满足特定的理性化要求。在保证预见可能的前提下,国家只能以谦抑的刑罚实现法益保护目的。如果刑罚违背了这一理性,就必须予以排除。应当说,中止犯在排除刑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及时避免了既遂,同时满足自动的要求,他就不是刑罚惩罚的对象。在这里,自动无疑成为解除行为人刑罚的关键推手。长久以来,自动要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实定法、理论学说及司法实务的认可,但是一旦涉及自动的司法认定问题——如何判断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的自动?——仍然缺乏清晰的回答。以至于有学者感叹,在中止犯的研究中,"最为值得讨论,也是问题最多的,就是犯罪中止的自动(任意)。"正如人们在实践中体会到

  • 标签: 自动性 司法认定 中止犯 犯罪中止 主观说 种类物
  • 简介:本文将讨论目前比较政治研究领域的一些前沿的质研究方法。在理论发展方面,这一领域的质研究者们在如何产生新假设、如何进行概念创新以及如何确定同质案例的样本群等方面尝试了一些新的方法。在理论检验方面,研究者尝试R时使用案例内方法和跨案例方法对提出的理论进行证实或证伪。案例内方法包括探寻中介机制和对理论的多种可观察暗示进行验证等,而跨案例方法则主要包括一组对假设的必要和充分原因进行评估的技术。总之,本文就质研究方法对比较政治的独特意义和贡献进行了探讨。

  • 标签: 案例选择 理论形成 理论检验 因果推理
  • 简介:诉讼监督的谦抑是权力谦抑原则在诉讼监督领域的体现,它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监督权力的过程中,要保持谦抑的姿态,不能超越诉讼监督权的职权范围干涉诉讼参与人正当行使权利以及干预其他机关的职权行使,甚至越俎代庖地进入其他机关的职权领域。诉讼监督的谦抑符合法律监督自身的特点和本质属性,应该对其进行合理定位。

  • 标签: 诉讼监督 权力谦抑 功能适当 刚柔并济
  • 简介:为实效保障国民的诉权,避免民事诉讼被目前在我国兴起的ADR运动所遮蔽,厘清民事纠纷可诉的界限十分重要。我国民事诉讼受到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思维方式和法条主义机械司法的影响,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十分狭窄,法官在面临新型案件时常捉襟见肘。通过诉之利益可以弥补实体法的缺漏j保护“形成中的权利”,确立“法律上的争讼”作为纠纷可诉的标准,为法官能动司法提供有效机制。法官在能动司法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不应逾越的界限,因此法官在解纷可诉的范围上也必须保持应有的司法克制。

  • 标签: 可诉性 诉之利益 能动司法 司法克制
  • 简介: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这被学界认为是针对程序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庭前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庭审程序具有相似,但因裁判对象不同也有其独有的特征。英美及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建立了针对重大程序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我国现阶段由法官在庭审阶段行政化处理程序争议,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诉法庭前听证程序的初步确立,但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完善。

  • 标签: 程序性争议 庭前听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改 集中审理 控辩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