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代表制度的三大基本问题"代表谁""谁代表"和"如何代表"为线索,介绍和分析其基础性理论,并以英国历史与现实中的代表制度实践为例,揭示代表制基础理论内在的变迁与张力。对代表制的理论阐释和典型案例研究,不仅可以揭示代表制在历史演化过程中所表现的内在张力,凝聚现代民主代表制度所应持守的重叠性共识,也有利于厘清代表、选举与民主这三个重要议题间复杂且颇受争议的关系。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代表制与民主并不同源,但在现代社会已成为民主制度可行且可欲的落实方式。代表制并不必然与选举相连,但选举是现代社会中被代表者表达对代表同意的最重要途径。由于代表概念本身存在的二重性,以及在根本性政治社会想象上的分歧,代表制对于代表本身特点及其行为方式的要求存在内在紧张。这种紧张难以彻底调和,但应当纾解,其底线在于防止代表制对民主的潜在威胁。
简介: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证成。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使其与私人所有物不同,属于公共用物的范围。作为公共用物的水资源理应属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与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不同,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性质。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再进而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并为水权的设置提供可能,从而使水资源效用得以最大发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理论的证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简介:近年来发生的"强生垄断案"和"苹果价格垄断案"揭开了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规则具有特殊性的"面纱"。在认定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时,应当立足于"有限原告资格"的基本立场,并综合考虑"垄断损害"与"责任程度"两个核心标准,以确定真正的受害者,晰清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原告资格的轮廓。我国法律也应当及时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规则与证据规则,为原告起诉提供更有效的便利,为诉讼程序提供全面、准确的指导,从而解决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激励不足的现实尴尬。人民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弥补我国法院在垄断纠纷案件审理上专业性不足,共同助力我国反垄断法更好地实施。
简介:基于法理学和海商法的特点,提出海商法基础理论是对海商法学起到支撑作用的最为基础或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海商法律现象内在蕴含的普遍性规律的抽象理论概括,内容包括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地位、价值目标、基本原则、法源、生成、沿革、制度体系和解释等。基于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指出中国海商法学界对于海商法基础理论尚无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其他法律部门的基础理论研究对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具有借鉴价值,并指出研究海商法基础理论对于完善海商法理论体系、提升海商法理论研究品位,正确引导海事立法与海事司法实践和正确指引航运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应当重视海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