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文书之再考——组织运营文书之提出义务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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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前言对于文书提出义务,现行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创设一般义务文书之概念,以此来扩大提出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对其除外事由,创设自用文书之概念,借以谋求文书提出义务与文书持有人利益的协调。不过,关于自用文书概念与平成8年改正前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旧法)第312条第3款中的利益文书以及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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