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物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情况,我国商标法以较隐蔽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仍不时发生,并直接导致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为此,法律在商标注册时应进行规制,从知名度的认定、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认定以及争议商标使用的事实状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防止不当注册的情况产生。
简介: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简介:宪法宣誓是一种政治化的仪式,公职人员通过就职宣誓表明其忠于宪法、尊重法律、接受人民监督的决心和承诺,实现国家公权力的正当化移转。宪法授权和人民主权原则为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促进依法治国、提升公民宪法信仰、树立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宣誓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中的'新生儿',其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存在着宣誓主体有待拓宽、宣誓誓词过于单一、宣誓责任机制缺位、程序规定粗糙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基于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反思,借鉴域外宪法宣誓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宣誓主体拓宽、宣誓誓词多元化、明确宣誓责任、宣誓誓词细化等。
简介: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中惩戒责任是法官违反审判职务行为需承担的主要后果,故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一般称之为“法官惩戒”.对法官的惩戒机关包括主管部门(联邦和各州司法部)和法院(联邦和各州的职务法庭).职务法庭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惩戒措施适用时效制度,且不得对同一行为重复惩戒.惩戒事由包括司法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司法职务外的不当行为.针对惩戒措施和裁判,当事法官可以提起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审等救济措施.
简介:现代亲属法(或称家庭法)所面临的社会迥异以往,生育率降低、夫妻经济能力的逆转、异地夫妻、高龄社会的来临等等问题,已经改变了家事事件的面貌.因应面貌完全不同的家庭成员关系,家事审理制度也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各国的家事审理制度积极变革,台湾地区也在2012年出台新的"家事事件法",其中有权利(效益)型、(非)对审型家事审理程序理念的思索,也有家事调解、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程序监理人、家事调查官、家事服务中心等制度的革新.华人世界百年来,继受西方对审型审判制度,却仍然有浓厚的本土非对审型、效益型的审判理念.当西方各国的家事审理制度转向非对审型、效益型的审理理念时,或许我们可以透过实践提供更多有用的人类共享经验.
简介:2016年国务院公布34号文,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所迈出的关键一步,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型的顶层设计。下一步的重点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分析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设计及特点,并对日本政策评价相关的三个不同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评价制度,尤其是RIA事前评价制度,综合既有评价制度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科学定位,并对该制度相关的法律依据、配套措施、评价指标、评价流程等进行详细设计。在此前提下,实行存量与增量法律政策同等对待,对上位法律政策一并审查;限制或删除'例外情况',强化对'替代方案'的评价分析;完善法律层面保障及配套政策体系,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