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融行政违法与金融犯罪是有区别的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新(刑法》已专章规定了金因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为司法机关制裁金融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除了金融犯罪行为以外,还有大量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金融违法行为和处罚办法》,为追究金融行政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确定了重要的行政法规依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金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主体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有权适用该办法对金融行政违法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适用
简介:价格歧视行为因其违法性可能招致反垄断法的干预。作为一种可能的限制竞争行为,价格歧视的违法性需要从行为主体等方面来判定,一般认为,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虽不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却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依赖关系,从而有能力强加不合理价格条件的特殊市场力量也不容忽视,因此,宜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建议将违法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规定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并分为"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两种情形进行认定。认定"相对优势地位"时,宜将经营者的交易相对方是否具有"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转向"作为重要依据。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的违法建筑应运而生。违法建筑被视为”城市之瘤”,不仅影响城市的规划建设,阻碍了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也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城市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违法建筑的查处与强制拆除成为推进城乡建设、改善城乡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以海南为例,近年来一直未放松对违法建筑的查处。201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2015年,海南省进一步开展为期3年的违法建筑专项活动,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但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不规范、方法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等情形,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难点,亟待解决和规范。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专门就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步骤作了明确规定,使法院审理强制拆违案件时进一步澄清了认识,厘清了审查思路。本文结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在分析查处违法建筑各阶段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探讨对各阶段行为司法审查的要点和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