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是湖北襄樊油厂(以下简称油厂)的常年法律顾问。1994年5月,该厂厂长袁建中向我反映,自元月以来,×县私人开办的粮油公司生产销售的“顺风”牌香麻油与油厂生产的“襄崛”牌香麻油的包装、装横相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致使“襄现”牌香麻油销量下降。油厂多次与其交涉,他们不听劝阻,仍继续使用与油厂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磺。为此,袁厂长委托我依法维护油厂的合法权益。我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以下工作。一、寻求法律依据,探索解决途径。经过认真考虑,我形成了如下思路:首先,找法律依据。油厂使用的“襄观”牌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受法律保护,但粮油公司使用的“顺风”牌商标并未侵犯油厂的商标专用权,故不属商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搭便车"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认定,或依据一般条款加以认定,二者均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当竞争秩序保护的立法取向。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认定"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理解三个方面:首先,该行为属于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其次,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基本原则;最后,该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损害。具体到个案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竞争关系之认定、原告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竞争关系认定、违法性界定、损害后果认定,发展出新型的规制"搭便车"的认定规则。
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颁行的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24年的实施,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状况,因此迎来了首次修订。本次修法有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了完全的切割,实现了体例上的独立性;细化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适用性得以增强;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多种责任并存时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但亦有失:在修法的幅度上仅可称为"小修小补",与经济发展状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际需求仍有距离;竞争基本法地位未得到充分彰显,部分具体行业竞争规则的增加冲淡了其竞争基本法的色彩。除此之外,具体条文的修改也需要进行理性分析,以有助于条文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