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同年6月,我所受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中吴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吴晨光化工研究院、鹰鹏化工有限公司等七家进口三氯甲烷的下游用户(“下游用户”)的委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请求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案调查的公开意见》、《关于请求撤销对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渊查初裁决定的意见》和《关于请求撤销对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补充意见》等书面材料,并参与了调查机关组织的下列重大调查活动:
简介: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指导性案例使用不仅需要“类案类判”,还需要“异案异判”。“异案异判”就要求法官退出适用不同于待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退出适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法律体制的融贯性要求、司法实践的发展性要求、应对隐性使用的需要以及类比推理的结果不相似。其中前两种属于广义上退出适用的原因,可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并不存在使用难点。退出适用的难点主要在司法裁判中。在参考判例法的区分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成文法体制、演绎推理与附着于演绎推理的类比推理的要求,以“相关法条”为中心,借助法律关系为框架体系展开事实要点对比,结果为不相似的则退出适用。同时,在裁判文书中明示、充分说理。以期实现“异案异判”,真正正确、有效地使用指导性案例。